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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慈善总会于1996年5月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财产和收益不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慈善行为和善款善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省慈善机构接受中华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州、地(市)县慈善机构接受省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慈善总会的业务主管机关为青海省民政厅,接受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登记和监督。
全省热心慈善事业的市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扬中华民族扶贫陷入困境以前传下来的美德,热心帮助社会不幸人士和困难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事业,为青海社会福利事业做出贡献。
标题:“青海省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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