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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方法:

严格使用者的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劳动保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考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就业人员的管理。

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无正当理由多次不从事就业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的对象给予援助。

第三、对他人使用冒用等方法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的,经核实后,收回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充当资格持有人的《再就业优惠证》

四、因非职工过错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停止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 但是,财政部门将继续补贴社会保险费,直到合同期满。

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自动离职、累计休息2个月以上、违反用人单位规定提前解除劳务合同的,本人不得享受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待遇。

六、对自动离职、辞职、解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人事劳动保证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停止公益性岗位等各项补贴。

公益性岗位考核方法: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的对象全年累计休假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务合同,由财政部门停止其岗位补贴。 累计休息不到一个月的,全额支付月薪,累计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支付三分之一的工资,直到因公务受伤医疗结束。 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考核,根据本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报送本市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核形成的结余资金可以用于对日常工作的考核。

标题:“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有什么文案?公益性岗位考核做法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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