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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北京8月25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第一份复印件如下。
社会救助涉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温饱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得来速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决策,统筹快速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基础,现就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重申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基本保护、寻根、救难、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构想 以统一资源救助、强化行车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为要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
(二)基本上。 重申党对社会救助事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的快速发展成果。 重在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注,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多次全力以赴,全力以赴,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不降低标准,不提高食欲。 加强多次统筹兼顾、政策配合,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力量。
(三)总体目标。 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健全分级、城乡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完善,体制结构高效顺畅,为平民百姓服务管理,行车保障功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发挥,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改革快速发展的成果越来越多,惠及更公平又困难的群众,整体适应通过民生扎根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要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层次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 .建立综合性救助结构。 以提高社会救助及时性和比较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配套、引导有序的综合救助结构建设。 以基本生活救助、特别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补充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层次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新闻技术推进救助新闻聚合、救助资源统一、救助效率提高,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2 .建立多层次的救助系统。 完整的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方法。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者救助和赡养。 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特殊的社会救助。 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特殊社会救助,或者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到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态的影响,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暂时犯困、生活没有人员的,给予急需的社会救助。 遇到自然灾害时,向受灾者提供救助。
3 .创新社会救助方法。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法。 探索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为家庭生活无法自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问、照顾服务。 加强专业社会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建立家庭和社会支持互联网。 完全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进行分类、差别化救助。
4 .促进城乡统筹快速发展。 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趋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时提供相应的救助援助。 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加强与乡村振兴战术的联系。 推进城镇困难摆脱群众困境,摆脱困境。
(二)巩固基本生活救助
5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规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文件,或者根据每个家庭平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助其脱贫的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基本生活。 将特困救助所涵盖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从16岁延长到18岁。
6、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赡养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制定基本的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相关的联动机制。
7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检查机制。 对困人、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家庭劳动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讨论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规范被救助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的报告机制。
(三)健全特别社会救助
8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检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保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 完全的疾病应急救助。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下,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钱。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急救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防止贫困患者受到费用问题的影响。 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联系,发挥制度力量,减轻群众就诊困难的后顾之忧。
9 .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家庭的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方便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教育阶段的诉求和现实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
10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对住房难以满足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抚养的困难者等实施住房救助。 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险住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 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地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安全。
11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根据规定落实税收抵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清零。 对已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扣除其家庭收入计算时所需的就业价格,其家庭成员平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一定期间的递减期。
12 .健全灾民救助制度。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调整优化国家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做好应急救援、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灾害恢复重建民居等工作
13 .迅速发展其他救助援助。 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面临的困难类型及时给予相应的救助援助。 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被侵害但得不到较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走出生活困境,为刑事案件所涉家庭提供救助援助、心理疏导、相关适应等服务。 开展供暖救助,防止寒冷地区困难群众冬季结冰。 以身作则,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 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支持、重度残疾人照顾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业,加强对事实上无人抚养子女等困境儿童的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的配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有困难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延长到低收入家庭。
(四)完全的紧急社会救济
14 .加强紧急社会救助功能。 对遭受突发性、紧迫性、毁灭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自身和家庭无法应付,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涵盖或救助生活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中无流浪乞讨的救助进行应急、过渡救助 根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文件救助。 将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的申请限制,探索紧急实施临时救助。 及时报告紧急社会救助申请和紧急困难情况,自主发现途径,建立健全快速反应、个案会商抢救紧急困难的机制。
15 .完善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 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实施紧急避险型临时救助的,可以实施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情况证明; 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采取救助跟进、一次考核、分阶段救助等方法,增加救助时间的长短。 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协调机制进行考核。 推进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准备金制度。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援助的联系,形成救助力量。
16 .加强和改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巩固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供养机构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完全做好根本对策和恢复稳定体制,做好长期居留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人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帮助迷路、外出务工、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离家一时犯困的人。
17、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务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工作。 将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态相关应急预案,确定紧急情况下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 在发生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问题和其他突发公共问题时,及时分析判断对困难群众的影响和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应对工作,及时启动紧急救助手续,保障受影响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要适当提高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将因突发公共问题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向受影响严重地区的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
18 .迅速发展慈善事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活动。 动员慈善机构增加社会救助支出。 根据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表彰其有突出表现。 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联系机制。 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公开募股新闻平台的监管,对网络慈善进行较为有效的诱惑和规范,推动新闻公开,防止诈骗、诈骗捐款。
19 .推动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性引导、提供网点、设立基层社会工作站等途径,鼓励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事业单位配合社会救助部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判断、信访、诉求拆解等事务,对救助对象进行心理疏导、资源链接。 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20 .促进社会救助行业志愿服务的快速发展。 支持邀请志愿团体、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经济志愿服务。 在加强社会救助志愿者制度建设、调集社会资源、帮助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播社会关怀等方面积极发挥志愿者工作的作用。
21 .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判断。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现有社会救助事业经费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22 .建立完善的自主发现机制。 将访问和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组织的重要业务拷贝。 承担社会救助事业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受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发现事业中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难以继续下去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开通了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实现了全国联通。
23 .全面推进一个受理、联合处理。 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贫困原因,统一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工作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判断救助诉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24 .优化鉴定确认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查确认权力下放给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加强监督指导。 对无争议的申请救助的家庭,请勿进行民主评议。 取消可在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说明资料。 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发挥各级核查机制的作用。
25 .加快服务管理的变革升级。 加强社会救助新闻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新闻技术在社会救助行业的运用。 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统一聚集政府部门、集体组织等开展救助合作的各类新闻,相互共享,为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合作提供支持。 推进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扩展,实现若干事项的掌上服务、指尖服务,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若干事项的申请、处理、查询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就业机制。 地方各级依法设立社会救助事业领导小组或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业协调机构。 将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绩效评价。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立法。 完善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推进和理论研究。 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二)落实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牵头建设社会救助体系承担统一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特殊的社会救助; 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和物价波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保障。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要点是救助任务重,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高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数量、人员组成等因素完善救助机制,统一研究制定合理配置相应职工的具体措施。 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 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调员,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庄(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开展社会救助所需的事业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照顾基层救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交通、通信费用和工资待遇,保障履行职责的必要性。 加强业务培训,为政治艰苦、业务素质高、困难群众建立一支情感型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侵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案件的事后监督管理。 加强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依法追回骗取的社会救济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创新,引导基层干部发挥作用,落实三个划分的要求,具有公心,尽职尽责,但对因客观原因产生错误并能及时纠正的经营者,要依法处理
(责任)苏荔) ) )。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意见改革完整社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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