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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通常只指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中也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为多人时,法官可以选择合适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个人私利。
(/h/)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广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不体现在代替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上,而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合作上。
(/h/) 5、原告在胜诉后大多会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规定了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环境污染、侵害广大顾客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有已确定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
(/h/)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标题:“公益诉讼有什么特征?公益诉讼的范围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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