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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 h/建设基准[/s2/ ]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支持,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合理开发采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中心建设,村居合作。 各乡(镇)大致建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0亩。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废的土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防附近和铁路、道路干线两侧建设墓地。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多次重复绿色、生态、环境保护,不得大规模开山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并按墓型艺术化大体建设。 一人墓或两人以上的共同埋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 政府补贴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捐赠形式。
标题:“什么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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