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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以权责明确、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逐步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支付的范围。
在基本制度方面,意见确定了保障群众基本医疗诉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各地不得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新建制度,地方现有其他形式的制度安排应当在基本制度框架内逐步整理转移。
基本政策主要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 其中,参保政策主要包括投保人范围、支持参保政策等筹资政策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标准)等。 待遇支付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清单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政策。
值得观察的是,国家根据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制定特殊人群的保障政策。 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制定特殊待遇政策。
根据意见,各地不得制定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 对于与以往出台的名单不一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发布部门具体牵头,大致在3年内完成整理规范,并与国家政策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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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将逐步树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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