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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报道,民政部等22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根除非法社会组织繁育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之间根源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其中确定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多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br><span>”

《通知》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越来越清晰。 但是,也要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依然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不断改变方法,滋生虚假混乱和诈骗。

“多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br><span>”

也有寻求合法外衣庇护,在合法组织的名义下“挂职”或共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部分线上被取缔后,更名继续线上活动,手段更方便,形式更隐蔽; 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擅自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和“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加大了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建设的难度。

“多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br><span>”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各方在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之间,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违法社会组织有关联。 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联合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设立或者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机构或者下属机构提供账户录用等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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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严惩,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机关和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新闻,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公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将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严格取缔,并将处罚新闻通过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严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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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党员干部不得参加违法的社会组织活动。 党员(包括退休干部),应当依法参加各种社会组织活动,提高认识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和“代言”。 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反纪律、违反职务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依法严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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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信息媒体不得推广和报道非法的社会组织活动。 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文芳阁中心、杂志等信息媒体以及所属网站、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不得根据民政部门的新闻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推广违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报道和刊登广告。 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推进书、图书等。 违反上述要求的,推进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并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严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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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 列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和机场、码头、车站、商场、酒店、酒店、娱乐场所、比赛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居住(村)委员会、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等,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制推进书和推广 各种会议中心、会议展览中心不得为违法社会组织提供展览场地的城市标志性场所、办公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违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和办公场所。 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并对相关负责人认真解决。 民政部门如发现这种情况,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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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网络公司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在线活动提供便利。 各互联网公司应当加强对旗下平台的管理,加强对顾客实名报道的核实,加强对平台新闻发布的审查和管理,不得为违法社会组织的在线活动服务。 违反上述要求的,由网络通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关联认定意见,依法责令关闭、修改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的公开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多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br><span>”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顾客身份的识别、外汇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留。 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提供银行开户等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解决金融机构的相关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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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价格。 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对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信用监管和惩戒的实施,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标、荣誉获取、生产经营许可、工作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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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有必要诱惑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 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必须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wechat公共平台,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其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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