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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迅速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立法工作。 为了加强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条例》。 《条例》以改革为先导、创新为支撑,建立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新闻管理体系、资产共享共享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化,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副本。
一是确定资产范围。 行政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采用财政资金,通过筹集或者转账、置换、捐赠等方法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第 个是确定管理体制和部门的责任。 行政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条例》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 个是决定资产的配置、聘用、处置。 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安排办法,不能安排的,可以使用购买、建设、租赁等办法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由本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
四是确定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登记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结算,使帐簿与帐簿一致。 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新闻系统,实现新闻共享。
五、确定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 国务院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并规定了人大、政府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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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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