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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调整婚姻登记手续,为离婚手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的调解离婚登记手续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 h// S2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说明材料。
接受/ h// S2 /的访问。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实务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和说明材料经初审无误后,发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申报表》。 不符合离婚申请条件的,不受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申请受理递交书》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凭本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离婚申请受理递交书》(丢失的可以提供,但需要书面证明情况) 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误后,发送“离婚申请撤回确认单”,将“离婚申请”、“离婚申请撤回单”与“离婚申请撤回确认单(存根联)”一起存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行离婚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 h /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 )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七)项规定的证明和资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申请条件的,不予处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出具离婚登记通知书》(附件七)的,应当出具。
注册(发行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登记,颁发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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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政部:明年1月1日起办理离婚将设冷静期<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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