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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职责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上午听取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问题决定的议案》的相关证明。 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小组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关于继续运作的决定草案。 与会者一致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制定、整改和废除法律、审查、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支出等重要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根据当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 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常施政和社会正常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等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大致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是必要和适当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策<br><span>”

决定,年9月30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将继续履行职责,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为期一年以上。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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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策<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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