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85字,读完约2分钟
据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平台介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近日发出通知,提出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计划和村计划中,必须为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已经有村子计划的,必须严格执行。 没有村庄规划的,应当统一考虑宅基地的规模和配置,与未来规划紧密结合。 必须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减少耕地。
通知提出了规划指标单列、完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业转用考核、加强规划管理等5个要求,具体如下。
——计划指标的一列。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以县域为单位,提出应当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经省级政府审查后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中排成一列,大致在新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5%以上,特别保障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际销售。 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业转用审查。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指标出台的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以转用审查《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加强规划管理。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计划和村计划中,必须为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已经有村子计划的,必须严格执行。 没有村庄规划的,应当统一考虑宅基地的规模和配置,与未来规划紧密结合。 必须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减少耕地。
(/h/)——统一平衡耕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方式取得统一占用耕地的平衡,不得征收耕地开垦费用。 县域确实不能取得补充平衡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市域或者省域范围内执行。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依法落实“独栋”的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擅自改变。 观察分户的合理性,搞好与户籍管理的联系,不得相互设置前置的申请条件。 人均土地稀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一户有居住地。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和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除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台阶居住。 宅基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 h// br// h /
标题:“两部门: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br><span>”
地址:http://www.dtygdst.com/dfzt/12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