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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1日在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时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不能管理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就需要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

“张晓明详解“驻港国安公署及人员执行职务不受香港特区管辖”<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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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杨可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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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进行表决,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张晓明副主任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录问题。

“张晓明详解“驻港国安公署及人员执行职务不受香港特区管辖”<br><span>”

在新闻发布会上,香港社会十分关注犯罪案件的执法权和管辖权问题,驻港国安公署是否属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0条的规定,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对此如何理解? 香港国安法施行后,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将犯罪嫌疑人送往内地受审? 根据香港国安法还是内地法律进行审判?

“张晓明详解“驻港国安公署及人员执行职务不受香港特区管辖”<br><span>”

张晓明说,中央有权力,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大道理,是我们考虑所有具体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根据香港国安法,中央人民政府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该机构的名称在国安法中有规定。 也就是说,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 这个机构是根据上个月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刚刚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设立的,从名称上可以看出,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遣机构,所以和前面提到的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香港机构”不同,两者是同一个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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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0条,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 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不能管理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需要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检举的多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机关无法管辖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该规定还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一点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单位原有3个,为香港中联办公厅、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 驻军法中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设立,中央驻港机构已经是第四家了。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种司法体系,有些案件,州也管不住。 当然,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会“无王管”,而是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有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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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说,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如何执法,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明确,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况下行使执法权。 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首先在于立案侦查相关案件,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包括向指定人民检察院报告获得批准后,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 作为后续的一环,包括港话在内被称为“检察官”,我们称为“起诉”,包括审判在内,国安法明文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负责检察官,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负责审判。 国安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内地不同。 中央有关机关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也应该只能执行自己的法律。 要求香港警察、律政司检察官或法官执行内地法律,或要求内地检察厅法律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都是不可能的。 因为我不知道。 另外,因为容易导致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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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指出,根据现行国安法的这一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执法、司法小组将分别完善一个完整的或“一贯”、“全流程”的管辖,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环节 各自的管理,就这样分工比较确定,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并且相互补充、合作、支持,形成支持合作互补的关系,构成两方面共同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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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张晓明详解“驻港国安公署及人员执行职务不受香港特区管辖”<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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