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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难免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的债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


漯河律师

标题:欠款纠纷产生后的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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