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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北京12月7日(记者罗争光)民政部7日发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规定,慈善机构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而开展投资活动时,不得直接投资股票、人身保险产品等12种活动。

意见征集稿指出,慈善机构可用于投资的财产为非限定性资产,仅限于投资期间无需支付的限定性资产。 慈善机构的投资行为不得阻碍慈善目的的实现。

意见征集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二级市场股票的直接投资、人身保险产品的投资、期货、期权、期货、期货、互换等衍生产品的投资(用于风险对冲的除外)、慈善机构的财产以明显不公平的价格折价出售

意见征集稿还运用专门条款对投资活动的风险控制作了规定。 这包括投资可行性论证、经常性关注要求、止损机制、风险准备制度、集中度风险防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价值增值而投资的基本大体和相关要求,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民政部据此开展了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在征求相关部门、专家、慈善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慈善组织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标题:“我国拟禁止慈善组织直接投资股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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