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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12月1日表示,近日,幼儿园发生多起儿童侵害事件,对受害儿童和家庭造成重大伤害,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最高检察厅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惩侵害幼儿园儿童的犯罪,全面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通知指出,目前幼儿园发生的侵害儿童犯罪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触及孩子养育的底线,危害国家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立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强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维权、办案、监督、预防 要严惩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利益,积极促进学校安全建设,实现全民共享的快速发展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多次重复零容忍,依法严惩侵害幼儿园儿童的犯罪。 对侵害幼儿园、涉嫌强奸、猥亵儿童、被监护、照顾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形成司法威慑。 对被起诉的案件,应当严格提出量刑建议。 建议对具有特殊职业身份的被告人(如老师)向法院提出判决,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 要及时介入侦查,就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建议,确保案件的顺利诉讼。 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坚决纠正有无案件、有无犯罪、量刑偏差等问题,确保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的罪犯受到处罚,维护司法公正。 必须多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确保案件质量。 既要重视与舆论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 对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的决定,但应当向有关儿童的监护人运用案件释法,充分证明理由。 必要时,必须向社会公开证明。 为了认真研究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上级检察院必须加强对这类案件处理的指导,对要点案件进行督办。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反复专业化规范化的社会化事务,加强对幼儿园受害儿童的关注和救助。 应当及时告知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在检察环节落实。 侦查、审判机关侵犯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应当依法纠正。 要依法保护受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 及时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通报有关情况,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新闻,不得驾驶警车或穿着制服前往被害儿童家中取证。 应当推进侦查、审判机关对被害儿童一站式询问。 咨询以一次为基础,在专门的未成年人办公室进行,以适合儿童身心的方式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免反复咨询和不当咨询对受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结合民政、团委、医疗、妇联、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引入司法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与案件同步为受害儿童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干预、身体康复、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陪伴倾听等支持。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多次全面保护、综合保护,维护幼儿园儿童的民事行政权利。 处理幼儿园侵害儿童犯罪案件,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幼儿园、行政管理部门等侵犯儿童民事、行政权利的,可以依法支持受害儿童及其监护人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权益。 因幼儿园食品安全、教育设施质量等问题,需要维护儿童群体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对相关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抗诉。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职责、不当履行职责,可能侵害幼儿园儿童利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 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于预防,积极推进幼儿园儿童伤害防治体系建设。 要结合事件,分析总结幼儿园侵害儿童事件的原因、优势,找出幼儿园管理与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促进管理不健全,加强源头管理。 进一步深化法治校内巡逻工作,以幼儿园为巡逻要点,完全开发优质对照的法治课程,提高幼儿园老师、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和儿童权利意识,提高家长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儿童必要的自我保护知识。 要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秩序等的集中整治。 另外,推进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闻平台、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闻库、相关领域入职强制查询制度等长效防范机制的建立。 加强与信息媒体的合作,完全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平台等开展预防和推广,定期发布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用事件的说法,以事论理,延伸预防触角,提高预防效果。 (原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的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 陈吟)。
标题:“最高检:要依法严惩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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