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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西藏自治区部分市、县外,全国均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新增停止,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在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负责人今天作了上述表示,明确了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存在不规范问题。

据该人士介绍,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本农民以外的集体成员(包括城市居民和华侨)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确定的规定。 该负责人强调,1999年以后,城市居民采用宅基地的,确实不能登记。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等必须出具统一产权证明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介绍,去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录取权登记发放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发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房地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 该负责人表示,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放滞后,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他说,为了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发出了《通知》。 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没有模糊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复印件。 该负责人指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并根据当地就业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住宅区一体化农村权属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固定物纳入调查范围。 该负责人要求,农村权利人调查不得收钱,不得增加农民的负担。 另外,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固定物汇总划定房产单元,编制房产单元代码,并为农村房产标注身份证号码。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通知》规定,在开展权属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权属调查结果送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证明,并以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农村权属调查的公正、公开,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对1户以上的登记没有异议

《通知》对农村住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以上的住宅等,也就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与一户多住房问题相比,《通知》强调,宅基地开采权必须按照一户一户的要求,基本可靠地登记在家中。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没有联系,公安部门只有有独立的住所才能划分住房,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户籍划分后再采用住房。 这是符合当地分户建筑住宅的条件,但是未经批准就另建一个房间分开住的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地方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按确实权利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实际采用的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后的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依法按实际采用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分三个时间点解决

宅基地超额占用也是历史遗留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历史上批准的宅基地承认批准效力,并确定按照批准面积的确切权利进行登记。 未经许可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解决。

由于宅基地采用面积标准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有规定,1987年写进了《土地管理法》。 《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当前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要求和宅基地试点改革探索有偿采用超占有面积等。 据该负责人介绍,该宅基地的一部分分为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的3个历史阶段规定了宅基地超额面积如何才能可靠登记。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具体登记规定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了其后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均为实际登记规定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时,农民集体成员在建房中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切实登记解决的结果; 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办理补交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登记基准面积,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明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并进行登记

与本农民以外的集体成员(包括城市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相比较,《通知》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据该负责人介绍,除本农民外,其他集体成员采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 一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方便建设和采用宅基地。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的宅基地都是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因此确实必须进行登记。 该负责人在《通知》中强调,为了防止搬迁新建或搬迁,要求从旧宅地退出注销登记后办理登记手续。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是1999年以前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华侨) )合法取得的。 针对这种情况,该负责人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福利待遇,但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华侨)通过转让、赠与、政府审查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承认其合理性,1982年前,1982年~1999年。

“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因为在1999年国家发行的文章中,禁止城市居民通过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法获得宅基地。 该负责人强调,1999年以后城市居民采用宅基地的,确实不能登记。

另外,《通知》还具体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

妇女和城镇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比较有效地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确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必须记载在不动产登记册和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中央推进城市化事业的安排,今后将有1亿农民在城市定居。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切实保护农村城镇定居农民合法权益及其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在城镇定居后,应当切实登记本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开采权。

标题:“1999年后城镇居民采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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