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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最高法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中确定,对婴幼儿进行诈骗、利益诱导等使其脱离监护人被视为婴幼儿盗窃。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骗儿童罪驳斥。 根据《刑法》的规定,该罪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

“哄骗拐走婴幼儿视为偷盗”

贩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对法律政策的适用有争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监狱负责人介绍,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人口贩运、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比去年下降了50%以上。 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完成618项审查,判处1107人监禁。

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适用还存在一些争议,亟待确定。 上述负责人,例如什么是对婴幼儿的背叛? 如何区分打着正常婚姻介绍和婚姻介绍的旗号绑架女性犯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认知不同。

以出售为目的盗取婴儿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出卖并处罚金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没收财产。

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经常发生利用父母等监护人和照顾者的疏忽,通过给婴幼儿发放玩具、出去玩等诈骗手段绑架婴幼儿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婴幼儿盗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此次《解释》确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益诱导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照顾者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婴幼儿盗窃。

“哄骗拐走婴幼儿视为偷盗”

没有虐待,不妨碍救出

轻处罚或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妨碍救出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购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次《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诊断、解救来路不明的儿童时,无论是隐瞒、转移收买的儿童,还是实施其他阻碍营救行为,如果接受说服教育,都将阻碍营救。

上述负责人认为,对妇女自愿留在当地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可以根据被购妇女的意愿,依法从轻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 / br// h// br// h /

医疗福利机构贩卖儿童

儿童绑架罪论所

《解释》确定,对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人员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由儿童拐骗罪论作出规定。

《解释》规定,收购为结婚目的被拐卖的妇女或者为抚养目的被拐卖的儿童的,涉及多个家庭和亲属的,其中起最重要作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组织卖淫、强迫、组织乞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和处罚的规定处罚。

“哄骗拐走婴幼儿视为偷盗”

《解释》还确定,以介绍结婚为名义,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或者利用妇女偏僻、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情况,违背妇女意愿出卖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结婚的名义,和介绍的女性贯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哄骗拐走婴幼儿视为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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