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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蔡长春

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 《条例》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全文发表( (/br/) ) )/h/)/br/) )/h/) ) ) ) ) ) ) ) ) )。

日前,司法部、卫健委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br// h// br// h /

问:请简要介绍《条例》制定的背景。 / br// h// br// h /

答: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健康诉求的增加,医疗服务量持续增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世界性的难题。 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在医疗纠纷解决中也存在着处理周期冗长、患者赔偿困难、医患矛盾加剧等问题。 年来,我国在国家一级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和措施,少部分地方重视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 从年到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5年来的小幅减少,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解决条例》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但首要调整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对比性也不够,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提高到法律规范上,规范和宣传人民调解这一成功方法。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问:请介绍《条例》的起草过程。 / br// h// br// h /

a )年1月,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国务院提交了《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附审稿)》。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就赴深圳、北京、江西、湖北等地调查的要点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 在此基础上反复修订送审,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与解决条例(草案)》。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今年4月,司法部和卫健委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纠纷预防与解决条例(草案)》,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 br// h// br// h /

问:起草《条例》的整体思路是什么? / br// h// br// h /

答: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从总体思路上主要掌握了以下三点。 / br// h// br// h /

一是平衡医务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br// h// br// h /

二是关口前进,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务人员信息表达渠道,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纠纷。 / br// h// br// h /

三是要逐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要渠道作用,提倡用灵活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 br// h// br// h /

问:《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有没有规定那些复印件? / br// h// br// h /

a )从根本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重要副本。 《条例》第一:/BR// h// BR// h /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根据《条例》,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判断和防控;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二是加强医疗服务的关键环节和行业风险管理。 根据《条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必须适应其技术能力,使用医疗新技术必须开展技术判断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比较有效,符合伦理。 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进货检验、保管等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时,要事先准备好应对方案,积极防范突发风险。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三是加强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的信息表达。 根据《条例》,患者有权查阅、复印所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说明、证明患者提出的咨询、意见,按照规定解决,核实、自我调查、信息表达患者提出的疑问;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方便患者投诉和咨询。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问: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条例》制定了那些基本规范? / br// h// br// h /

答:另一方面,《条例》确定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大体途径和程序。 根据《条例》,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依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方式处理。 在此基础上,《条例》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的自我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程序,确定了专家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相联系。 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及时处理。 根据《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实物发放等规定,并为方便双方固定证据、处理纠纷,确定了实物保存和开封、尸体解决和尸检的要求。 另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问: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主要渠道作用,是《条例》的亮点,请介绍相关内容。 / br// h// br// h /

答:这几年的医疗纠纷解决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制止纠纷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它有利于以较为灵活的方式处理纠纷,缓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 而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具有快速、方便、不收费、公众信服、专业性强等特点,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主要途径。 《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提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务人员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对意见分歧大或索赔额高的纠纷,鼓励医务人员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处理。” 一方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另一方同意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医疗纠纷收取费用。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问:《条例》在统一规范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活动的基础上,有规定那些复印件吗? / br// h// br// h /

答:《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共同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确定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进行鉴定的统一要求。 鉴定应当由涉及若干事项的专业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家进行;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家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要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国家卫健委、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另外,《条例》对作出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 br// h// br// h /

“《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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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医疗纠纷预防和解决条例》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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