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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海口市常务会大体审议通过了《海口市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海口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将一次不加补贴地予以扶持,扶持资金最多可达5万元。
另外,海口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后,纳入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福利公司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的机构除外。 另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不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安排岗位就业,履行合同1年以上的,每接收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重复奖励补助金。 支援后,新增就业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可以重新申请奖励补助金,但原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不得重复计算。
《办法》还规定建立海口残疾人支援资金诚信体系,对申请支援资金的残疾人编制文件。 如有作假,经调查,不得取消当年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次年不得重新申请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1 .持有海口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的残疾人。
2、海口市内必须有一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并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支持标准
1 .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近1年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不重复的创业补助金,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取得《民营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近1年投入金额的15%给予不重复的创业补贴,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取得《个人独资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近1年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不重复的创业补助金。 视力障碍者创办的盲人按摩店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其他经营类型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特别证明
网络商户的残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个体经营者或者公司,同等享受本《办法》的创业补助金。
标题:“海口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最高可获5万元扶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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