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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最高检察厅近日批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项。 / br// h// br// h /
为了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司法解释中,对于贪污救济、应急措施、防洪、优惠措施、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财物,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重 但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还不确定。 / br// h// br// h /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挪用、侵占现象频繁,社会保险基金行业贪污贿赂犯罪层出不穷。 各地检察机关从反映群众身边强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入手,查处了许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行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 br// h// br// h /
某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最高检察厅咨询。 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通过,并作出上述批准。 / br// h// br// h /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挪用特定金钱罪的范围。 为此,最高检察厅批准指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特定的财物范围不同,应在实践中观察区别,依法适用。
标题:“最高检:贪污养老、工伤等社保金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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