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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在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奖励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迎来小组审议,根据2000年5月施行的《重庆市鼓励市民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案通过列举加以排除的方法,见义勇为地规定了行为认定的条件。 完全参照以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查、确认、公示、复核认定程序。
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审查认定、奖励优惠、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共46条。 草案首先从完善认定条件和认定手续、细化表彰奖励和政策优惠、确定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修订草案指出,见义勇为,除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的全部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灾害救助、救援、救人的突出行为
修订案完全完成了以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根据认定程序启动、调查、审查、确认、公示、复核等见义勇为行为的突出程度和影响较大,对见义勇为的人可获得的慰问金或奖金在1万元至20万元之间。 义勇完善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就业、参军、教育、税收、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在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结合民法典,规定义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给受援者造成损失时免除责任的义勇为受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者、受益人、社会保险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承担。见义勇为残疾或死亡的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因公牺牲、工伤等待遇,纳入社会救济和法律援助范围。
《 》附则提出,修订草案对义勇未达到认定标准的善举、义举,应当向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组织给予奖励。
标题:“重庆拟修订条例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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