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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缴费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信息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缴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

“关于住宿费、学费等!教育部有新要求”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领取管理的意见》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领取管理主体的责任,正确解决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教育领取与财政、学生资助的关系

“关于住宿费、学费等!教育部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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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反复实施全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反复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范围。

“关于住宿费、学费等!教育部有新要求”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的免学费标准对全体学生公共经费标准定额执行的学生平均教育培养价格不足的部分,应当严格执行非营利的法定要求,明确合理收钱的标准。 严禁征收入学招募相关的捐款补助金。 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培训的学校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学生必须包括完成9年义务教育课程并按规定免除的杂费。

“关于住宿费、学费等!教育部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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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强制或含蓄地购买指定的资料

学校除了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还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或有组织地开展研究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对学生或学生家长负担的部分,以自主和非营利为基础进行服务 相关服务由学校以外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学校可以代付相关费用。 学校服务取钱代收的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

“关于住宿费、学费等!教育部有新要求”

国家明确禁止或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包含在服务费和代理费中。 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费和代理费项目,不得在代理费上赚取差额。 不得强制或含蓄购买学生和家长指定的教辅软件和资料,不得以提前入学等形式或违反变态的方式加收相关费用。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也不得以服务方式收钱,也不得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由学校自主办学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当具有反复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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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学年预付学费、住宿费

各地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教育培养价格和群众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明确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款标准,调整与资助、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款标准动态 学校的收钱政策有变化的,应当在招生简章公布之前向社会公示。 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育组织模式,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钱管理的实施。 在实行学分制获准收钱的学校,学生按照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支付的学费总额不得大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追加选修其他专业课或重修课程,学校可以按照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钱的标准收取费用。

“关于住宿费、学费等!教育部有新要求”

学费、住宿费的征收要实行老生方法、新生新方法,每学年或每学期征收,不得跨学年(学期)预先征收。 学生因某种原因被允许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者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明确退费金额。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种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处理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的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关于住宿费、学费等!教育部有新要求”

资料来源|教育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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