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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部日前印发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规定慈善机构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等8种投资活动。 《暂行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的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国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慈善组织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在充分、有效运用慈善财产,确保全年慈善支出符合法定要求,捐赠财产及时全额支付的基础上,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其投资所得收益均为慈善目的
慈善机构可用于投资的财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无需支付的限定性资产。 慈善机构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定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暂行办法》确定慈善机构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不进行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公司提供借款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等8种投资活动。
《暂行办法》对慈善机构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作了规定,慈善机构应当仔细选择,购买符合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产品。 慈善机构直接进行股票投资的,被投资者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慈善机构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有资格从事投资管理工作,并且管理谨慎,信誉好的机构。
慈善机构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和可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慈善机构可以建立风险准备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机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要求,中国民政部于2012年发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了社会公众的意见。 (记者王祖敏) )。
标题:“民政部: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等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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