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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和公益概念的采用多年来困扰着领域的许多人,但各地地方性的慈善法规也不同,一致。 《慈善法》草案的出台,似乎是赋予了这两个婚姻关系的概念以权威来确定的。
在大众关注的“慈善法”中添加了公益概念。 第二审议稿第三条说明慈善活动时指出,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进行的以下公益活动,慈善信托一章也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慈善信托为公益信托。
《慈善法》草案从第一审议稿通篇没有公益用语到第二审议稿增加了公益表达,这一变化揭示了慈善和公益在法案中的纠葛。 这种纠结也提出了要梳理《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慈善法》的关系,明确慈善与公益异同的现实诉求。
慈善意味着什么? 公益怎么解呢? 慈善和公益概念的采用多年来困扰着领域的许多人,但各地地方性的慈善法规也不尽相同,不一致。 但是,《慈善法》草案的出台,似乎是赋予这两个婚姻关系概念权威而确定的定义。 笔者也从多个角度尝试解读慈善与公益的来龙去脉和相互关系,更好地梳理现状,适用法律。
第一,慈善活动将发展为公益行为。
(/h ) ) )我国传统的慈善活动是指支持岌岌可危的公益行为,这在许多实践活动中也是如此定位的。 但是,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慈善活动的范围不仅如此,还扩展到公益行为的范围,慈善概念的这种变化也将在英国慈善法的历史变迁中被发现和借鉴。
第二,慈善组织和公益组织的不同。
慈善活动和公益行为相关的文案基本一致,但不同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对应的组织也有不同的定义和分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基于慈善的历史变迁和公益的社会理解,结合实务实践,公益组织可以分为政府类公益组织和非政府类公益组织。
政府类公益组织是由政府发起、履行政府法定义务的非营利公益性机构,从事公益事业也属于公益组织,但由于是政府法定行为,不等同于慈善组织的自愿行为,因此被归类为公益组织而不是慈善组织。 例如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人青年妇女等团体组织。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从事公益事业,不同于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行为,是自愿选择性行为的,我们可以将这种行为定义为慈善行为,据此设立的公益组织属于慈善组织,这也是笔者所说的非政府公益类公益行为。
这样,基本上可以对现有的各组织进行大致的区分和定位,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和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慈善活动的动态认证和监管。
《慈善法》以规范慈善组织的慈善行为为首要,对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也比较确定和有力。 但是,那也适用于非慈善机构的慈善活动吗? 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从动态的角度理解慈善行为的认定,就不容易找到慈善法对慈善行为规范的好处。
标题:“慈善和公益区别在哪?慈善和公益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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