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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会同卫健委印发通知,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检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计划接种疫苗率,提高保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传染病疫情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儿童入境、入学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率,加强保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教育部联合国家卫健委发文 进一步规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从业”

/ h/《方法》确定检测工作的职责。 教育部门管理幼儿园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督促本辖区的幼儿园和学校完成预防接种证检查相关工作。 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应当将预防接种证书检查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登记手续,有组织地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书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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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方法》决定检查单位和对象。 目前,全国所有保育设施、幼儿园和小学都要开展入学、入学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检查对象全部为新入学、入学、转学、编入儿童。

/ h/[/s2/ ]“方法”确定检测业务流程“”。 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通知新生报名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或者以接种机构提供的其他形式出具能够判断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儿童居住地和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接种机构判断儿童疫苗接种的完成情况,并将判断结果记录在疫苗接种证上。 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在儿童入学时,需要确认疫苗接种完成情况的判断结果,并督促需要补充疫苗的儿童家长立即带儿童到接种设施补充疫苗。 儿童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检查工作必须在新生入学后或者儿童转学后3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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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补充疫苗的儿童,疫苗补充工作由儿童居住地的接种机构或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接种机构负责。 补办完毕后,接种单位登记疫苗证,在入学预防接种完毕情况判断页面填写补办完毕新闻,报送保育机构、幼儿园、学校于当年12月底前再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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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入住、入学预防接种证

检查方法副本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卫生和健康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托育机构的预防接种证检验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幼儿园、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检验工作,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机构及时为预防接种证检验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预防接种证检验工作的检验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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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的管理,督促本辖区的幼儿园和学校完成预防接种证检查相关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培训和技术指导保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检验工作,指导接种机构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判断和补充证、补种及预防接种证检验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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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育设施、幼儿园和学校。 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应当将预防接种证书检查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登记手续,有组织地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书检查工作。

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收集本辖区保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的基本新闻,向本辖区保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预防接种证检验技术支持,判断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的完成情况,对无证、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工作,收集预防接种证检验资料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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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和对象2,检查单位和对象

/ h/一]检查单位[/s2/ ]。 目前,全国所有的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都要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检验工作。 其他类型的学校是否列入预防接种证检验管理,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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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2/ (2)检查对象。 所有新职员、入学、转学、编入的儿童。

第三,业务流程

(一)向被检查者通知。 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以新生入学报到、入学招生简章和报名须知等形式,通知新生报名时需要出具预防接种证明,或者以接种机构提供的其他形式出具能够判断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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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入住、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判断。

1.儿童居住地或保育设施、幼儿园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机构,与儿童年龄、接种记录(如疫苗接种证、接种卡或接种案例的新闻记录)、现行国家免疫计划疫苗的儿童免疫流程和检测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有所增加 或者出具能够判断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其他形式的资料时,判断资料应当记录儿童预防接种完成还是未完成,以及所需疫苗的种类、注射次数等重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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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需要补办疫苗证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案例的新闻记录,为儿童补办疫苗证。

3.对需要补充疫苗的儿童,接种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儿童家长未按免疫程序接种完毕的疫苗种类、需要补充剂的次数,并预约补充时间。

4.对计划入住的儿童,在完成相应免疫计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后,接种单位应当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

5.接种机构可以利用免疫规划新闻系统,为儿童入托、入学或保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判断服务。

(三)保育设施、幼儿园和学校检查。

1.在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儿童入托、入学时,必须检查预防证入托、入学预防针完成情况的判断结果,或者以接种机构提供的其他形式判断儿童预防针完成情况的资料。

2.对于需要补充疫苗的儿童,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督促儿童家长及时带儿童到接种机构补充疫苗,并再次以预防接种证或其他形式判断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3.儿童入学、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检查工作必须在新生入学后或儿童转学、编入30天内完成。 对于需要补充疫苗的儿童,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应当在当年12月底之前重新确认疫苗接种的完成情况。

4.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对入住时、入学时未提供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判断资料的儿童,应督促儿童家长尽快提供相关资料。

5.预防接种证检验相关资料应纳入学生健康档案和学校卫生资料管理。

(四)疫苗的补种。

1.疫苗的补充工作由儿童居住地的接种机构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接种机构负责。

2.接种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免疫计划疫苗儿童免疫计划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计划疫苗种类,向需要补充疫苗的儿童提供疫苗补充服务。

(/h/)3.接种单位为儿童补充疫苗后,应及时在疫苗接种证、免疫规划新闻系统(或疫苗接种卡)上完整记录接种情况。

4.对于需要补充疫苗的儿童,接种机构在补充完毕后,登录预防接种证,在入学预防接种完毕情况判断页面填写补充完毕新闻,由儿童家长提交保育机构、幼儿园、学校进行复检。

数据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每年汇总本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检查的判断资料,填写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检查情况报告(见附件),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县级疾病防控机构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本辖区儿童入境、入学预防接种证检查情况报告,并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本辖区儿童入境、入学预防接种证检查情况报告,并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于次年2月15日前,汇总本辖区儿童入境、入学预防接种证检查情况报告,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实务要求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密切合作,每年安排本辖区儿童入境、入学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共同开展检查指导。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检查预防接种证和泄漏儿童的补种工作经费,并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保育机构的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疾病防控机构开展本辖区的保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培训。

(五)接种单位应当如实判断儿童入学、入学预防接种的完成情况。

(六)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应当督促尚未判断疫苗接种完成情况的入住单位、入学儿童在入学后30天内完成疫苗接种完成情况的判断和检查。 对无禁忌接种、未完成适当免疫计划疫苗全程接种的儿童,保育设施、幼儿园、学校应当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尽快补充疫苗,重新检查疫苗接种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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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各地利用免疫规划新闻系统开展儿童入境、入学预防接种证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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