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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快讯,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若干事项的公告》,单位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全国有效,比较有效期为3年。 公告全文如下
一、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依照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应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3月31日前,必要时必须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的上一年度特别新闻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募捐的实施和捐款的接受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情况(包括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比例的情况)等复印件。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提交经核定的前两年特别新闻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社会组织上两年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70%。 在计算这个支出比率的时候,可以使用前三年的收入平均值代替前一年的总收入。
没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在计算该比率时,可以使用前三年期末净资产的平均值代替上一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
没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2%。
(五)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比较有效的期限内。
(六)前两年度为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上两年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判断等级在3a以上) 3a ),且其判断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比较在有效期内。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关于全年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成立或者新认定的慈善机构,只需要在取得非营利机构免税资格的年份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的条件。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管、判断等情况,验证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民政部的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共同明确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底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取消,但再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 .设立后,对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登记。
(四)截至每年年底,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名单发放工作,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考核对象,分别列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开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有效,比较有效期为三年。
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况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从名单公告公布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公告公布之年1月1日起计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特别新闻报告的;
(二)最近一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三)最近一年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失效超过六个月未重新取得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不包括警告)的;
(六)已登记的管理机关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的判断等级低于3a或者没有判断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在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附加对捐赠人有利可图的回报条件,或者自称捐赠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利用慈善捐赠推广烟草制品、法律禁止推广的产品和某些事项,或者违背公益目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捐赠;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收到的捐款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以外的。
(三)在明确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其受益人与捐赠人或者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者有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重申其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和援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取消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确认相关情况后,根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 从公告公布的下一个月开始,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按行政管理级别采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察印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公司公章。
公司或者个人应当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保留相关票据查阅。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年份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其注册资金捐赠额。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公司或者个人捐赠时,大致确认捐赠数额如下:
(一)收到的货币资产捐赠,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数额。 捐赠人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不能提供注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说明,捐赠人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网发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公司或个人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比较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每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的调整事项》
2019年度和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未完成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年度和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 / br// h /
(责任)苏荔) ) )。
标题:“三部门: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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