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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假冒入学行为法律责任的基础上,26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育法修正案将相关措辞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挂钩,对这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h ) )一是将冒用行为表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冒用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第 个是将责令停止参加与冒名顶替者相关的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从“1年以上3年以下”改为“2年以上5年以下”。

(/h/)第三,增加规定,组织、指示、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h/) ) )。

“教育法修正草案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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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育法修正草案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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