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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报道,为贯彻《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网信办公室、国务院食品药品相关部门近日表示,“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合作, 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合作,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意见》确定了食品药品安全行业检察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讼前程序、诉讼提起、日常联系和人员交流等7个问题。
《意见》指出,应积极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经验方法,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发生的婴幼儿食品药品相关的,反映了人民群众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十分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侵害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处理起来有阻力 要共同建立行政执法状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与会商交流研判机制,建立健全新闻共享机制。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 多个检察机关有管辖权的,上级检察机关可以与被监督食品药品相关部门的上级加强信息表达,征求意见,从有利于执法事务、有利于问题处理的角度,明确管辖的检察机关。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食品药品相关部门的信息表达协调。 检察机关可以查阅、调取、复印相关执法文件,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并向行政机关有关人员查询等方法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检察事务处理过程中,对案件相关专业问题难以鉴定或鉴定费用过高的,可以结合食品药品的性质优势和案件的其他证据,参考食品药品相关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进行认定。
《意见》确定,检察机关在立案后7天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相关部门,并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 受监督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比较有效保护的,检察应当继续调查。 经诉前手续,食品药品相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客户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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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多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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