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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17日发布了《互联网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称,互联网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互联网招聘服务收钱实施明确定价,并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复印件、收费方法、收钱标准、收钱对象等复印件 互联网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诈、暴力、威胁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人社部拟规定:互联网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押金<br><span>”

互联网招聘服务是指互联网招聘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新闻互联网,提供互联网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其他互联网网站 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招聘服务机构收集、录用顾客个人新闻,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新闻保护的规定。 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顾客新闻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泄露、涂改、毁损收集的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新闻。

“人社部拟规定:互联网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押金<br><span>”

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招聘服务平台必须记录和保存平台上刊登的招聘新闻、服务新闻,确保新闻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招聘新闻、服务新闻的留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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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社部拟规定:互联网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押金<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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