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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法网站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建议反复强调政治标准选人。 重视在承担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参加重大斗争、面对重大考验等关键时刻的具体表现,通过疫情防控等急难险重大业务考察识别干部。
以提出意见、政治标准为首要标准,健全法院干部警察政治素质认识评价机制,细化考察文案,优化路径做法,提高政治素质考察的科学性、精度可操作性,用于遴选任命、晋升选拔、监管、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 探索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文件,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稳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常态化的审查考察。 重视在承担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参加重大斗争、面对重大考验等关键时刻的具体表现,通过疫情防控等急难险重大业务考察识别干部。
提出意见,严格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健全法官惩戒实务程序,完善调查发现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加强责任追究和依法有机统一的保障,严格区分案件质量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责任划分标准,提高法官惩戒实务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共信服力。 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动省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协助制定本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惩戒实务规则,科学设立法官惩戒实务机构,制定实施细则。
理顺法官惩戒调查和纪检监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和纪检监察审查程序的关系,确保权责明确和顺利衔接。 各级人民法院发现工作人员中法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分的,及时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法官涉嫌违纪、违纪、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供纪检监察机关参考。
意见已经提出,法官退出机制已经完善。 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不办理案件、案件达不到要求或者挂名案件、虚假案件,拒绝改正的,应当退出员额。 法官有退出会员人数情况,所在法院未开始办理退出手续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督促。 法官对本人退出会员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7天内向任职的法院申请复核。 法官退出会员后,需要免除法律职务的,应当及时请求办理相关免职手续。 法官根据惩戒委员会的意见,退出员额5年后或自愿申请,事务业绩考核未达到退出员额2年后,可以申请新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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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通过疫情防控等急难险重从业考察识别干部<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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