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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31日电(冷昊阳)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起到了刑法制止作用,确定了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将坚决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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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图:最高人民法院。 李慧思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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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制,建立案件的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一站式诉讼服务。 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确保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一定成立,诉讼一定合情合理,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视办理等平民办法,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工维权的价格和门槛,立案
通知中强调要公正有效地审理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案件。 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确定的农民工拖欠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复印件的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预执手续、简易手续、小额快速裁断手续等,及时启动、及时审查 对适合用调解方法解决的案件,综合运用诉前调解、调解委托、调解邀请等多种玩法,将普及法律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督促公司尽快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通知中强调,对集体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要挂牌处理,统一解决,防范重大风险。 刑法对打击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
根据 通知,要切实提高农民工拖欠工资事件的执行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的集中执业活动,实现优先立案、优先执业、优先发放案件价款。 充分运用失信惩戒、限高费、限出境、罚款等执行措施,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兑现权利。
通知指出,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基本不得采取冻结、抵扣等强制措施,确保专项资金专用。 确实需要依法冻结、扣分的,首先要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被执行的财物,应当及时交给申请执行人,严禁禁止或挪用。 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民生相关案件,应当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 要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障、脱贫攻坚,需要特别关注群众范围。
通知要求,应当建立完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协同处理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增进与领域协会、工会、劳动仲裁等组织的信息表达协调,发挥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的独特特点,畅通纠纷处理渠道,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建设。 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机关、住建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全面管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必须完全利用司法建议等方法,及时向职能部门提出预防和处理欠薪问题的意见,加强源头对策,促进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要充分利用信息传播手段,扩大典型示范传播,督促公司履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完(/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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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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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涉农民工工资案有案必立 严惩恶意欠薪<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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