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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互联网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日前被查处隐瞒名义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情况,将筹集的捐款挪作他用,全额返还集资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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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如/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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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平台蓬勃发展,成为个人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推动了社会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在慈善活动的场合,诈骗和善款为他挪用也屡见不鲜。 因此,“行善者”会有些犹豫,犹豫不决。

本月初,一起司法案件回应公众期望——将募款还给善心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责令募款人隐瞒名义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情况,将募款挪作他用,违约,全额退还募款人,并支付相应利息。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互联网个人大病救助纠纷为司法判决。

“让善款回归善心人 全国首例互联网个体大病救助纠纷案宣判<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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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筹款是否应该归还? / S2//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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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出生三个月后,莫氏的儿子被检查出患有威斯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建议进行心脏移植治疗。 这笔费用大约需要450万元。 因此,年4月15日,莫氏在水滴筹供平台上,以“无酒精五粮液”为名,以40万元为目标开始筹款。 “孩子病了五个月,现在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花光了,还欠了20多万元的债。 医生说后续至少要花40万元左右的治疗费,我和妻子的工资不够支付孩子的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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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内,莫某筹得153136元。 4月18日,水滴筹向莫某支付了筹款项目。

年7月23日,莫氏的儿子因病去世。 另外,水滴供应平台接到通报称,莫氏没有将所有钱花在儿子的治疗上,而是隐瞒了家人的财产。 以mo先生的名义,不仅是车,父亲的门店,一年也可以收6万元的房租。

水滴筹方代理律师表示,据调查,莫氏获得的资金中,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水滴筹个人援助新闻稿条款》的规定,受援者因病或其他原因去世的,筹资项目发起人应当及时通知平台,退还筹资。 隐瞒真相、发起人接受集资项目后放弃治疗、有挪用、盗用、诈骗等行为的,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退还所有集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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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莫在审判中承认,他已将筹集的10万元偿还给阿姨。

(/H ) )“但是,一直以来借钱是为了救孩子、治病,也相当于把钱花在治疗患者上,剩下的资金中有3万多元用于后续治疗。 ”莫言不认同“水滴筹商还未决定对患者祖父母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家庭租赁的店归孩子祖父母所有,患者的医疗费应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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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援助者是否应该向赠与者返还资金,应该从援助项目的真实性和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两方面进行审查。 根据水滴采购平台要求的承诺、《水滴采购个人求助新闻稿条款》的规定,公布经济收入的范围与患者祖父母无关。 但是,莫言隐瞒了名下有车,也没有证明得到了爱佑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的救助,违反了规定。 “莫确实为孩子治病举债,集资也用于偿还以前治病欠下的债,但与本案中双方原先约定的患者治疗时间、用途不符,属于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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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判决向莫氏全额返还集资15315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记者表示,11月18日,莫主动退还了所有筹款和利息。 另外,据悉水滴供应平台将在5~7天内全部返还给受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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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款平台有那些权利义务? / S2//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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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落下帷幕,但互联网个人大病众包领域相关问题的探讨并未停止。 对于个人互联网众包的定性问题,也引起了业内的思考。 个人求助没有被慈善法调整吗? 利用互联网平台寻求个人帮助,求助者和筹款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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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权发起募捐,只有经过许可的慈善机构才能募集善款。 将个人帮助与募捐区分开来,是立法设计保存的个人权利,遇到困境时,个人可以向社会求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表示,由于其存在于空之间,没有想到以此为业的平台会大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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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平台、发起人、赠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空认为平台与其他两者构成了合同关系。 “平台与受赠人之间建立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监督管理赠与人的资金; 平台与发起人之间也形成了契约关系,平台在明确发起人发布的消息为真后,将付钱给发起人。 ”张凌空解释说,个人大病集资平台不向求助者收取费用,但平台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应对发起人新闻的真实性、善款的采用承担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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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莫某案主审法官判决书中指出,水滴企业既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募股平台,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企业,在运营水滴筹平台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加大资源投入,健全考核机制, “但是,筹款平台在审查方面有瑕疵,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在之后的募捐录用方面也没有履行监督义务。 这不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决,但对受赠人的善款保护不负责。 ”在判决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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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台有审查上的缺陷,赠与人的金钱用途就会发生变化。 以平台为中介而逃避责任,也是许多法律界学者强烈谴责的行为。 在集资平台和众多受赠人通过《客户合同》签订的合同中,一般平台只有向发起人和受赠人提供技术服务的互联网渠道,不为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对项目发生的所有纠纷, “这显然是有意减轻自身义务的条款。 ’据专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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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筹款发起人质疑平台是否有权代表众多受赠人收回筹款。 在莫某案中,法院在受赠人与水滴筹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中也包含《水滴筹个人求助新闻发布条款》,条款中发现发起人挪用、盗用、诈骗等行为的,水滴筹平台规定发起人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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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院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救助中赠与“简单快捷”的好处(即金额小、支付方便、采购迅速、受赠人多)、水滴筹平台的公众了解、水滴企自身的认识。

善款被挪用,平台审查不充分,与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无关。 记者观察到,年实施的慈善法对个人求助没有确定的规定。 此后,即使出台了《江苏慈善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个人求助也要对求助新闻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款,也不得求助 平台方面也没有规定判断帮助新闻正确性、全面性、及时性的审查标准,以及违反此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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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监督筹款平台? / S2//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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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该由谁来监督筹款平台,也是法学界关心的问题。

据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中介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介绍,民政部门管理个人互联网求助领域可能更合适。 “在社会功能方面,一般人并不知道。 水滴筹等平台上的筹款,不是募捐,而是个人援助。 ”何国科表示,个人看到在朋友圈求助并捐钱,并不认为个人在求助,而是觉得自己在做公益和慈善。 因此,个人求援诈骗捐赠、挪用善款问题频发后,影响的是整个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快速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政部门应该发挥监管的循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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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认为民政部主管的机构都是非营利的。 网络集资平台业务虽说与民政部的紧急救助、扶贫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是纯粹的公益性质。 作为营利性公司,平台提供渠道,使个人大病求助,这种行为应该像公司一样由工商部门管理。 “公司从事这项业务,必须首先在工商部门登记这项业务范围。 如果没有这个业务范围,工商部门必须采取措施。 有了这个业务范围,就可以看作是公司行使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法律不能阻止公司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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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并未确定监管互联网众包平台,也不是民政一个部门可以办的案件。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事业单位研究员李莉介绍,建立民政、工商、网络通讯、银保监会等部门主导的联合监管机制,将对网络个人求助事业的快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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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那些方面需要完整吗? / S2//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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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水滴筹等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发布的求助新闻得到2亿多人的响应,集资超过220亿元,救助人数超过280万人。 更多的个体通过这种救助方法受益。 那么,应该如何完善相关措施,使这条救助之路更加合法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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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案判决后,朝阳法院从多个层面提出了建议。

关于求助台,必须要求所提供的消息真实、全面,并确认求助台负有全面履行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求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将善款用于“治病”的,应当承担退还善款等违约责任。

互联网求助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求助启动、募捐、跟踪的全过程履行严格形式的审查义务和监督义务。 援助方骗取捐款或严重违约的,网络援助平台可以经授权,代表赠与方主张援助方返还资金。 网络求助台应当将返还的资金筹措、利息等公开、及时、准确地返还给所有受赠人。 否则,对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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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爱心捐赠人,赠与人有权对援助方、互联网平台的筹资、资金采用和返还等情况有所了解,赠与人与援助方之间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互联网平台之间形成的互联网网络

在 领域自律层面,年10月,轻松采购、爱心采购、水滴采购3个个人大病帮助网服务平台建立了《个人大病帮助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开始了领域自律管理。 在此基础上,领域建立专业自律组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举报制度、募股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推进个人大病求助台自有资金和网络筹资账目管理,定期公示,共同维护个人大病求助台规范秩序,健全个人大病求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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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自律组织也鼓励各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优化求救载体和形式,提高受赠者个人新闻保护、援助者捐赠效率

在立法完善、平台自律的情况下,监管水平更不能不足。 法院建议将个人大病支持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建立与社会保险、慈善基金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新闻互动共享机制,避免多头捐赠和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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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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