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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提出意见
要求每个人在消除贫困的驾驶保障中起到临时救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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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安迪)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得来速制度安排,担负着构筑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处理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室日前发表了《关于在脱贫兜底保障中发挥各项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应对“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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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过渡联络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者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联系,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益,加强对“两不愁”问题的兜底。 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加强临时救助时间长短。 对申请对象中未编制扶贫文件的贫困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者,要确认其生活必须支出的情况,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 要全面落实县二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在乡镇街道推进临时救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 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的限制,鼓励遇到紧急情况的申请对象由发生紧急情况的地乡镇(街道)或者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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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策的联系,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促进“三保障”问题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救助合作力的形成。 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原因家庭支出较大、受正常生活影响的有档案的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人群,可以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处理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档案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贫困者,必须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加强对“三保障”问题应对的支持。 要做好面向全体居民、家庭、个人的紧急困难事项的临时救助工作,并加强对档案中贫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贫困群体的救助。 进一步规范对档案贫困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贫困群体等困难人群的各种临时性生活救助措施,统一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管理,防止和减少制度碎片,更好地发挥得来速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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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扶贫预警机制,加强对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 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弱、返贫风险高的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访问,发现自身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返贫。 对收入水平比档案上贫困家庭略高的农村群众,要提高关注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家庭的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陷入贫困。 对返回贫困人口,要及时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根据贫困的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考核、分阶段救助等方法,妥善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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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地要立足于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切实提高救助水平,切实覆盖基本生活的底层。 逐步提高标准制定水平,加强区域统一,推动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范围内形成较为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要进一步加强分级档案救助,比较不同的困难情况和困难程度,明确相应的救助标准。 对遇到同样困难情况的救助对象,强调救助要点,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风险防范能力等因素,细化不同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档案卡贫困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贫困者救助限额,因病、灾害、急迫事件等贫困
标题:“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出台意见<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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