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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经营环境优化条例(草案)》在政府立法中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S2/)
讨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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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营商环境优化条例(草案)》,为各种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考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制定专项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动力,促进优质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会议通过了《营商环境优化条例(草案)》,以市场主体诉求为中心,聚焦政府职能转变,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较为有效的经验方法提升到法规上,标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了将内外资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等同起来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一是以更大的力量解放权利。 继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减少公司设立和注销手续。 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开与设立公司有关的证件照、纳税、银行开户、接入电力等办理期限,逾期的,处理机构应当公开证明理由。 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纳税一窗受理、并行处理。 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和审批,对需要保存的许可、说明等几个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严格管理新设的行政许可,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审查论证和批准。 二是规范和创新管制立法。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大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要点行业外,还必须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 推进“互联网+监管”。 对新兴产业进行包容审慎的监管。 三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公司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手续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财产的扣押、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采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四是强调政府事务公开的透明度。 推进政务服务的若干事项无差别受理,按标准处理。 水电热力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新闻。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领域协会商会的意见。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行政规范化文件不得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增加义务。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 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从事相关违法违规和违法行为、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乱收钱、领域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违法评估认证、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草案围绕完善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了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了档案新闻化建设的规定,确定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扩大了档案的开放利用,缩短了档案封闭期。 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订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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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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