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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新闻网北京9月27日(记者曾金华)日前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确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会)受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的投资工作税收政策,并从发布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社会保险基金会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的过程中,对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所有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社会保险基金会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记为公司所得税非应税收入; 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公司所得税。

“两部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业务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对利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时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养老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养老基金证券账户间的转账不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内,不征收印花税。 社会保险基金会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企业股份的,免征社会保险基金会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两部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业务税收优惠政策”

徐小刚) )。

标题:“两部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业务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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