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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和制止网络欺凌? 怎么打击儿童色情? 这些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立法行业得到了回答。 年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包括网络欺凌和儿童色情的条款。 近日,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邀请相关专家就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分解探讨。 根据《条例》第21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以内容、照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文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必要时通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单位及时受理。 对此,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完舸有自己的意见。 他认为,第一,网络欺凌是网络时代的特殊攻击行为,它可能是现实中自古流传的欺凌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后者网络空之间的扩张和变异。 有必要通过立法制止和预防网络欺凌。 二是该条第二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举报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有法定监护职责、教育管理职责,没有问题,但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到底是那些组织、个人,语焉不详 关于如何制止和预防网络暴力行为,褚寈舸于年11月1日,从教育部联合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9个部门发布了《关于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另外,对于网络暴力,要特别观察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发现暴力行为。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网络欺凌是一种比较普遍、严重的欺凌行为,如何进行防治是一个课题。 作为新名词,《条例》规定了网络欺凌,反映了新时期未成年人欺凌的新方法,值得称赞。 但是,要建立新概念,网络欺凌是否需要在条例的最后进行名词解释,或者在《条例》中列举网络欺凌是否需要从概况上进行定义,也是条例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他说。 田相夏说,网络欺凌很可怕,但未成年人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应该发挥首要作用。 毕竟,及时发现报告机制对网络欺凌过程中能否发酵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发现报告机制依赖于被欺凌未成年人的及时报告,而不是等待教师或相关部门的事后发现机制 由此可见,他认为在打击网络欺凌的过程中,加强或鼓励未成年人及时发现报告机制尤为重要。 因此,在这个关于网络欺凌的条款中,应该尊重和鼓励遭遇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报告,发挥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向谁报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如何报告(技术设计? 另外,在接到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报告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如何解决,如何缓解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的压力和恐惧心理,如何消除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消除网络欺凌 如何消除影响,田相夏认为这需要一个整体机制,应该提高议程。 为了应对违反该条的惩罚条例,《条例》在三十二条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 田相夏觉得这样的规定太简单了。 任何网络欺凌现象都很严重,但都属于欺凌范畴,应当根据欺凌的严重性,分别规定相关教育部门、家长的教育和防范责任。 并且,如果网络欺凌有争议,或者网络欺凌发生了名誉权纠纷,(如果被欺凌,是儿童角色啊) )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的相关网络提供商也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网络欺凌。 最后,在网络欺凌中,必须提到的名词之一是人肉搜索现象。 《条例》没有确定采用这个词,但条例十七条中也作了委婉暗示的规定。 从条例的具体价值来说,制定具体主题的条例,应从处理和诉求问题入手,及时操作性地应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遇到的问题,而不是盲目求全,忽视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认为,制定禁止网络欺凌的法律在实践中非常必要,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招聘网络的必要条件之一。 现行条文旨在构建防止网络欺凌的责任体系。 如何改进现行条文的文案,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要对网络欺凌确定更具体的定义,其次是如何制止网络欺凌,要结合实际工作中采用的做法和实践中建立的防范体系,目前 另外,对有制止网络欺凌义务的监护人、学校、其他组织和个人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还应当规定处罚措施。 关于网络儿童色情问题,有观点认为《条例》禁止制作、传播、浏览、持有以儿童为主题的色情新闻,禁止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诱导、性教唆、性侵犯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对此,褚陈艳表示,目前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够。 首先,《刑法》规定移交淫秽书刊、电影、音像、照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罚较轻(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制作或者以销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图书、报纸、录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新闻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参与处罚。 其次,我国网络色情侵犯未成年人隐私,被视为越来越多的社会道德伦理问题,不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法》对持有、视听以未成年人为色情主题素材的相关物品没有确定的规定。 与此不同,许多西方国家将未成年人的主题和非法持有主角的色情制品纳入法律法规。 一国法律规定,制作、传播、销售、持有、浏览未成年人色情图片、录像、拷贝、录音等新闻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判处6个月至14年的有期徒刑。 基于上述理由,在《条例》中增加了关于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规定,‘ 浏览、持有有意义。 我国必须签署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条例》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并加以具体适用。 田相夏也认同这种看法。 他说,作为网络保护的重要文案之一,《条例》没有深刻认识到目前肆虐的黄色、赌博、毒害中的黄色,即儿童色情制品,是严重的缺失,儿童色情制品被未成年人毒害 然后,除了上述建议之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正确采用网络的家长和学校等教育部门的教育责任,网吧和网络提供者等安装了相关软件,屏蔽或停止了网络上与儿童色情相关的电影和声音作品 互联网提供商必须进行技术分层操作来解决。 另外,惩罚规定,应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主体制定处罚标准。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工作人员苏文颖说,中国在打击儿童色情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但从刑事政策和立法来看,目前没有将这个问题提到应有的高度,打击力度不够,刑法中进一步确定了对儿童的特别保护,涉及淫秽物品 他认为,将涉及儿童色情新闻的行为定性为超越常规淫秽物的高压线,并考虑将持有行为列入罪名,从而导致更大的犯罪 苏颖建议现在至少应该在《条例》中确定禁止制作、销售、传播、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 另外,要求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制定包括通报和应对机制、删除或切断程序在内的儿童色情新闻标准解决程序,开发有条件的检测儿童色情新闻的技术系统,有可能包括儿童色情新闻

标题:“怎么比较有效打击互联网欺凌和儿童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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