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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一支活跃力量在动员社会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意义。 大力发展各种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其活动的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二章对慈善机构进行了特别章节的规范化,并对慈善机构设立手续、内部治理、新闻公开义务等副本作了规定。 其中,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手续是主要问题,存在以下问题。
慈善机构及其组织形式
根据《慈善法》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慈善组织是公益性的,其宗旨是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即以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为使命,不以特定的私人利益为组织目的,受益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是非营利,也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分配股东和利润。 但这并不意味着慈善机构不能从事一定的营利行为,要求营利收入只能继续用于慈善事业,不得分配。 三是财产的独立性和公共性。 独立性是指捐赠人的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后,将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的公共性是指慈善机构对财产的采用受慈善目的和捐赠合同的限制,需要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分配给慈善机构的发起人、捐赠人、慈善机构的成员 四是自治性,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自身宗旨,必须建立与开展其活动的优势相适应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慈善法》第8条确定了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组织本身既不是独立的社会组织形式,也不是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类型,而是基于现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类社会组织,按照设定的条件认定相关社会组织的组织性质。
慈善机构成立的条件
根据慈善法第九条,慈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有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四是有组织章程;五是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和负责人;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是慈善组织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慈善组织最基本的职能和价值。 《慈善法》第3条列举了慈善活动的范围。 一是扶贫、济眠; 二是帮助老人,拯救孤独,治病,弥补障碍,优抚。 三是挽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问题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快速发展五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是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对慈善机构的基本要求,第一,慈善机构成立的出发点不是追求利润,但不排斥投资经营活动,其利润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进行与慈善活动无关的分配。
有自己的名字和地址,有自己的名字是慈善组织体现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重要标志,是与其他组织最直观的区别,有利于慈善企业品牌的建立,扩大的影响很大。 当然,慈善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住所是慈善机构的基本物质基础。
章程是慈善机构内部管理和活动的根本标准,是成立慈善机构的必要文件。 对《慈善法》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若干事项提出了十项具体要求。 第一,包括名称、宗旨、住所、组织形式、内部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活动范围、财产来源和组成、财产管理录用制度、终止情况和终止后的清算办法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的财产以保证慈善机构的正常运营为条件,但这里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 第一,考虑到慈善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财产要求也相应不同,现有的行政法规对不同形式的慈善机构的资产和经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组织和负责人是慈善组织规范运营的重要条件。 各种形式的慈善机构需要适合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和负责人,相关行政法规对此提出了确定的要求。 此外,《慈善法》第16条还列举了不得担任慈善机构负责人的情况。 一种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二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超过五年的情况。 三、被吊销或被吊销注册证书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该组织自被吊销或被吊销注册证书之日起未超过五年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对慈善机构的共性要求,不仅要考虑慈善机构管理的现实需求,也为了今后慈善机构的快速发展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制度空之间。
慈善机构的设立手续
根据《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不符合向社会公告的本法规定条件的,不登记,书面证明理由。
注册是成立慈善机构的法定手续。 慈善法为登记部门、申请手续、审查期限、审查决定等提供依据。
关于登记部门,《慈善法》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慈善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相关行政法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根据其规模大小、活动范围,向不同级别民政部门登记。 按照现行办法,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上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申请手续,设立慈善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如申请书、章程草案、财产说明、住所说明、组织资料、负责人身份说明和简历等。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也有具体的要求,如财团需要提供原始的资金说明书等。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期方面,根据现行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登记考核期为30天,对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考核期为60天。 考虑到慈善机构可以采取这三种组织形式,与常规行政许可相比具有特殊性,本法对慈善机构的审查登记审查期限为30天。 另外,考虑到特殊情况,慈善法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关于审查决定,民政部门审查完毕后,依法制定两类规定。 一、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向社会公告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登记,书面证明理由,通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对于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法确定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机构,简化了认定程序,使之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 然后,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具体细化了慈善组织的认定。
(责任)乐平)
标题:“慈善组织设立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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