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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依法建立母子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判断涉及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持续深入规范收养判断工作,民政部近日发布了《收养判断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确定,中国本土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孩子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大致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判断收养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收养人。 民政部门对收养进行判断,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办法》强调收养判断复印件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意见、育儿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等。 收养判断程序包括书面告知、判断准备、判断的实施、判断报告书的发布。 收养判断期间,收养判断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伪造、变造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等情况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收养判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的收养判断工作经费,开展收养判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权利机构已经作出收养判断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重复收养判断。 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判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细分文案、流程,进行补充收养判断,并报民政部备案。 《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br// h /
徐小刚) )。
标题:“民政部印发《收养判断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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