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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4日电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慈善捐赠后续工作,加快分配录用,依法妥善安排余额捐赠物。
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做好前期慈善捐赠的最后工作,充分有效地管理捐款。 前期支持疫情防控医疗和生活应急诉求的公开募股活动,应当根据各地疫情风险等级的调整,相应调整募股时限,并未及时向捐赠人发放说明书的,应当及时发放。 前期疫情防控捐款有余额的,根据境外输入疫情压力较大地区的需要,经捐助者同意后,及时支付所需地区; 根据疫情变化,也可及时部署到心理疏导和社会实务服务、受疫情影响要点组慰问和关爱疫情一线人员等疫情防控相关用途; 合理安排捐款支付进度,不允许长期积压。
《通知》强调严格监管责任,防止违法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申请公开募股资格证书、履行公开募股方案备案,落实捐款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行为。 慈善机构、红十字会不得私分、挪用、禁止、侵占、转卖捐款。 开展捐赠活动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业务经费。 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发现接收机构违反捐赠目的采用捐款的,可以请求纠正,也可以根据拒绝不纠正的法律要求退款。 慈善机构、红十字会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认真解决。
《通知》提出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账目准确一致。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时登记收款捐款。 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应当将收到的捐款全部纳入本公司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实现手续的完善、特别管理、账目的一致、账目的清晰化;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尽快评估捐赠物资并按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报告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和录用捐款的情况。 / br// h /
《通知》确定实行新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回应社会关注,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应当支付阶段性公布的要求,并将接收机构的名称、接收的款项金额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开募股和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慈善机构、红十字会根据《慈善机构新闻公开办法》的规定,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在全国慈善新闻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公开募股和项目实施情况的 湖北省民政厅应当指导当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根据现实情况调整捐款领取分配情况的公布频率。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结合今年的年报年检工作,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募捐和新闻公开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根据《通知》,要聚焦湖北武汉等重要地区,继续动员慈善力量进行支援。 各地要重点支持湖北、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防控和疫情后恢复,特别要支持湖北综合发挥慈善捐赠、社会事业、志愿服务作用,大力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事业服务。 湖北、武汉市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省内外慈善资源,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建立专项基金,明确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前期封闭式捐赠资金和新增募捐资金统一管理,专项支出专用。 要精心组织当地心理辅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推进以社区为阵地的在线服务和在线服务的密切合作,对比各类社区、家庭、群体的不同诉求,采取正确措施,有效运营。 要按照规定有序开展向社会服务机构、志愿组织、心理援助机构等提供资金和购买服务的事业,加强资金的录用效率和社会效益评价。
徐小刚) )。
标题:“民政部: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加快分配 不允许长期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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