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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1日电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日前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和职工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非法集资和诈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行为的,由地方民政部门管辖 / br// h /
《管理办法》是指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总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公布、录用、移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br// h /
《管理办法》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共同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活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过非法集资、诈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法诈骗老年人财产有重大火灾危险,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首要或者直接责任的,以虚假收受等方法骗取政府补助金资金等,有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不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相、作假的;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履行新闻公开义务的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信用丧失的情况。 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br// h /
《管理办法》确定,养老服务机构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要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有关情况并与主管部门联系: 备案时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丧失信用的行为。 要点关注对象列表的比较有效期为6个月。 要点在关注期间,民政部门应当对要点关注名单的目标人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率。 / br// h /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职工列入共同惩戒对象名单之前,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得不到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的,应当公告告知。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经过两年,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动: 未再次发生严重违法信用丧失行为的; 根据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改进的。 / br// h /
根据《管理办法》,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限制参加考核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试点等。 要点作为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加大监管力度,再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受到重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指定的相关职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 对不履行司法审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多次犯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坚决依法实施市场和领域禁止进入的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严重违法信用丧失的新闻,直至永远被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 br// h /
根据《管理办法》,支持领域协会对共同惩戒对象名单上的会员采取警告、批评举报等领域的自律措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监督共同惩戒对象名单上的主体。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法依法追究责任。 / br// h /
《管理办法》将于年6月1日起施行。 / br// h /
(责任)任亦飞) ) )。
标题:“民政部:养老机构有诈骗老年人等行为应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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