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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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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新闻公开办法》已于年7月27日由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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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黄树贤

年8月6日

慈善机构的新闻公开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新闻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新闻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公开制度,决定新闻公开的范围、方法、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宣传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新闻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新闻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新闻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新闻。

(一)本法规定的基本新闻;

(二)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慈善项目相关情况

(五)有关慈善信托的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和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和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新闻。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新闻形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统一新闻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的新闻;

(三)所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特别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主要职能;

(四)与发起人、主要捐助者、管理者、被投资者、慈善机构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利益相关者);

(五)本组织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设的门户网站、官方推特、官方微信或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

(六)本组织的新闻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新闻中慈善机构登记的事项由民政部门公开,慈善机构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机构可以将基本新闻制作的纸质复印件放在本组织地址,便于社会公众阅读、复印。

第五条符合公共募捐资格的慈善机构应当公布的基本新闻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本组织领取的前5名报酬额;

(二)本组织出境(环境)经费、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接待费用、差旅费的标准。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实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新闻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慈善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核。

年度报告的具体文案和基本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7条慈善组织举办公开募捐活动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法、募捐新闻查询方法等,在统一新闻平台上公布社会新闻查询方法等 慈善机构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者的相关新闻。

“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新闻公开办法》”

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新闻。

第八条具备公开募股资格的慈善机构举办公开募股活动,应当在公开募股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新闻平台发布以下新闻:

(一)募捐情况

(二)已经采用的募捐用途。 包括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采用的募股招聘计划。

公开募股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布前款第(一)、第)项规定的新闻。

第九条慈善组织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新闻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复印件,慈善项目终止时,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慈善机构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股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事业由慈善信托资助的,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也应当公开。

第十条具备公开募股资格的慈善机构应当在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通过统一新闻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 其中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复印件、实施地区、受益者、公开募股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解决情况。

“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新闻公开办法》”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布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慈善机构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通过统一新闻平台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的解决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后30天内,在统一新闻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具体复印件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天内,在统一新闻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具体复印件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捐赠

(二)为重要利益相关者提供资金;

(三)与重要利益相关者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利益相关者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利益相关者的交易

(六)与重要利益相关者的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新闻平台上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各项公开募款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新闻项目。

慈善机构需要订正统一新闻平台新闻的,应当在统一新闻平台填写并公布订正证明,有独立新闻项目的,在相应新闻项目下公布。 基本新闻如有变更,慈善机构应当在变更后30天内通过统一新闻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慈善机构进行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告知捐赠人募捐情况、捐赠管理的采用情况。 捐赠人要求向社会公开捐赠基金管理的采用情况的,慈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慈善机构应当将捐赠标准、业务流程、业务规范等消息告知受益人。

鼓励慈善机构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新闻。

第17条慈善机构招募志愿者参加慈善服务时,必须公示所有与慈善服务相关的新闻和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慈善机构对外公开有关机构登记、批准、备案的若干事项,应当与有关机构的新闻一致。

慈善机构发布的消息必须相互一致。

慈善机构在其他渠道发布的消息必须与统一新闻平台发布的消息一致。

第19条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新闻,以及捐助者、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地址、通信方法等新闻,不得公开。

第20条慈善机构不公开应当及时公开的若干事项或者应当公开的若干事项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21条民政部门可以就与新闻公开相关的若干事项向慈善机构索取证明,必要时进行协商,向社会公开。

第22条慈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慈善机构有下列情况的,民政部门依照《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的;

(二)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地址、通信方法等消息被泄露的。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在新闻公开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本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作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就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 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26条本法自每年9月1日起施行。

标题:“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新闻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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