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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问题

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14号〔/ S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周密组织整个民生安全网的重要措施,是多次共享快速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口之家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者抚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者保障工作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阶段。 为了处理城乡快速发展不均衡、相关政策不均衡、就业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就业条例》,现进一步完善贫困者供养制度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情况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和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期中央委员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以处理城乡贫困者突出的困难,满足城乡贫困者基本诉求为目标,反复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全国将建立城乡统筹、政策配套、运行规范、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的贫困者救助支持制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者纳入救助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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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上。

多次供奉。 要加强政府的彻底保障职责,为城乡贫困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护理服务、疾病治疗和丧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有救有养。

重复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别贫困者救助工作,分级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别贫困者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支持服务。

多次重复城乡统筹。 完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措、对象范围、供养标准、运营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全部享受救助供养服务。

多次适当保障。 立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联系,实现贫困者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全面覆盖、可持续发展。

多次参加社会。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途径,为特困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者救助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副本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者救助的抚养范围:

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制定。

(二)办理手续。

申请手续。 申请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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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别贫困者救助赡养条件的人员,并告知其救助赡养政策。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自主申请的,应当自主支援申请。

审查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信访、书信举证、群众评议、新闻审查等方法,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说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 申请人及有关机构、组织或者个体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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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调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全面审查,随机抽取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不批准不符合申请人所在村庄(社区)公布条件的申请。 用书面向申请人证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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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手续。 特困人员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中止救助供养并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就业中特困者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救助供养中止手续。 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满16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上学的,可以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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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助供养复印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复印件。

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供应粮食、家常菜、生活燃料、服装、被子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花钱。 可以用实物或现金的方法进行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己照顾。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顾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定支付还不够的,由救助供养经费支持。

办理葬礼手续。 特眠者死亡后的丧事,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处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亲属处理。 葬礼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供养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难分散贫困者,通过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改造农村危险住房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困难人群,给予教育救助的高中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困难人群,根据现实情况给予适当的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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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者救助支持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

基本的生活标准应该满足犯困的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护理标准应根据困人的生活自立能力和服务诉求的分类制定,体现差异。

特困人员救助赡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加以明确和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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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者救助供养的形式分为在家中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有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在家分散养活; 或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支持服务。

零散地供奉。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可以委托亲属和村)民委、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护理、生活照顾、住院照顾等服务。 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分散喂养的困难户提供社区日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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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容易管理的大致情况,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的未满16周岁的,设在儿童福利设施。

培养服务机构的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建立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困难人群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有条件的,经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支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被服务人数和护理的诉求,按一定比例配备职工,加强社会工作人员的开发设置,合理配备聘用社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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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特别扶贫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支援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根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承担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重点加强特别贫困者救助赡养工作的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进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和新闻化建设,落实特别贫困者的档案化,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特困救助支持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将其结果发送到组织部门,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 卫生计划生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别贫困者救助赡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新闻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共同管理、整体推进的事业结构。 快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中纳入专项扶贫援助,支持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要抓好相关资金保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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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搞好制度联系。

各地要统筹抓好特别贫困者救助支持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配合。 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人群,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困难人群救助供养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适用。 如果列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特困者救助供养政策将不再适用。 救助贫困人口纳入赡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金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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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营费用、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一安排特困人员资助。 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特别是重点向贫困者救助赡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果突出的地区倾斜。 在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中安排资金为特困者救助工作。 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充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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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执行情况为鉴定监督管理要点复印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侵占、挪用、虚报、侵占等违纪行为。 每个人都要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发现公众和媒体暴露的问题,必须及时调查,公布解决结果。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解释责任,对因不履行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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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活动等社会组织、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加特困者救助支持工作。 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采取公共建设民营、民营办公室支持等方法,支持支持服务机构建设。 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的支持,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收入减免等政策,吸引和激励公益慈善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殊的个性化服务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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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政策推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推进扶贫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贫困人群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财政部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国务院

年2月10日

(此事已公开)

标题:“《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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