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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法修正案于去年6月和10月审议了两次。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进行第三次审议。 前几天,新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请他回答记者关于社会关注的问题。 1红会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慈善组织 新京报:红十字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王汝鹏:中国红十字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行业连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在人道工作行业的助手。 这个性质的定位涵盖了三个意义。 第一,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不是政府机构;第二,红十字会从事人道主义工作,不完全是慈善工作;第三,红十字会是桥梁纽带,政府助手。 人道工作包括慈善副本,但人道不等同于慈善,不能画等号。 因为,红十字会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慈善机构,而是享有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责的人道组织。 新京报:现行红十字会法定性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次的修订法将对此进行编纂吗? 王汝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时,委员提议编纂这一条款。 郑功成委员的意见具有代表性,关于红十字会的属性定义,‘ 社会救济、红十字会的工作不仅仅是社会救济。 诚然,随着红十字运动的迅速发展,红会的职责已经大大扩大,从三救(救援、救护、救援)到三献)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器官捐献,还有志愿者活动、红十字青少年、人道法传达、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器官捐献。 工会法将工会组织定性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红十字会法时参考工会法的表述,将中国红十字会定性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组织,确定其为政府在人道工作行业的助手。 根据国际红十字运动规约,国家立法正式承认红十字会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业务助手。 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的红十字会法律都有这样的表述。 2红十字会将建立怎样的治理结构 新京报:根据修法草案,红十字会特别增设了监事会。 这样的治理结构改革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王汝鹏:改革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是这次修订法的一大亮点。 在原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监事会,决定、执行、监督三位一体,建立权力与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现代治理结构,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实践。 增设监事会并不是说红会过去没有监督,而是增加了监督方法。 红会的监督来自许多方面,有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还有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 设立监事会属于红会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 增设监事会通过后,红十字会将建立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联系机制,有助于提高红十字会依法管理、综合监督的水平。 3献事业是否写入法定职责 新京报:一位委员建议将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写入红会的法定职责。 但是,一些委员认为红十字会没有能力承担这种责任。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王汝鹏:《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快速发展的意见》确定要求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赠、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工作。 近年来,红十字会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三献方面的工作,成效也很显著。 但是,由于法律未得到批准,这项工作在全国仍在不均衡地展开。 以人体器官捐赠事业为例,红十字会与卫生部门共同开展了市民去世后的器官捐赠事业,在国内外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但是,这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器官捐赠事业必须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因为,有必要将三献事业作为红会的法定职责写进撰改草案,也符合实际。 委员担心红十字会没有能力承担器官捐赠的工作。 我想证明的是,红会在器官捐赠事业中承担的只有相关事业,如推广提倡、申请注册、证实取得、纪念悼念等医疗技术相关事业,如器官捐赠的摘取、分配、移植等事业由卫生部门和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 4如何理解红十字会行政化 新京报:自红十字会法开始编撰以来,去行政化备受各界关注。 你对红十字会的行政化有何看法? 王汝鹏:红十字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要认真贯彻习大大总书记在党的集团实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三性,坚决克服四化现象。 对红十字会来说,特别是要消除实务中存在的机关化、行政化,封闭在机关高楼用地内,不要用行政机关的运营方法、实务方法进行红十字会的实务,而是要深入基层、与群众密切联系、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开展人道主义援助 红十字会去行政化,决不是去党的领导,决不是去政府的援助和支持,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快速发展方向。 5红会财产民政部门是否有权监督 新京报:根据撰改草案第25条,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录用情况,接受人民政府民政、评鉴等部门的监督。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王汝鹏:目前红十字会的法规规定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五个方面的来源。 即会费收入、捐款、政府资金、动产不动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政府审计部门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录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但并不是只有这次的修订法有规定。 民政部门是政府主管慈善事业的职能部门,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慈善活动、指导慈善领域组织的责任。 红十字会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慈善机构,但是如果要开展慈善活动,应该按照慈善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但是草案一般意味着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录用情况要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不符合红十字会的现实情况。 因为慈善捐赠收入只是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五个方面之一。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录用情况首要是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体现了政府的监督。 6法律责任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 新京报: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追究。 这样的条款对红十字会有什么作用? 王汝鹏:增加法律责任是对现行红十字法的重大补充和完整性。 此次修订草案专门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不仅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也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究违法责任,并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这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约束,也是对红十字会事业的保护。 这些条款如果通过,将在保护捐助者、红十字会名誉保护、企业品牌标志保护、财产保护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7必须确定香港、澳红会的法律地位 新京报:有委员提出,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应确定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 香港、澳门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是什么关系? 王汝鹏:现行的红十字会没有为香港、澳门红十字会规定法律规定,是因为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时,香港和澳门还没有回归。 目前,港澳都回归祖国,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拥有一个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大致如下:香港和澳门红十字会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相继正式加入中国红十字会,成为中国红十字会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分会 因此,此次红十字会法的修改需要确定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 8十字法和慈善法是什么关系 新京报:在红十字会法修改的过程中,慈善法已经颁布实施。 你认为红十字法和慈善法之间有什么关系? 王汝鹏:根据慈善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慈善活动和慈善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组织,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慈善组织。 因此,红十字会的活动首先是遵守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慈善法所称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红十字会举办慈善活动,红十字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慈善法的规定。 这次关于红十字会的修改充分考虑了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希望解决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之间的联系问题。 本版采书/新京报记者王洁吴为
标题:“王汝鹏:增加“法律责任”不只是对比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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