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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员会办公厅、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了加快我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全改革,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循规蹈矩的综合性救助结构,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特殊社会救助、急需社会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整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广西:关于改革完整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 全面探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方法,综合考虑居民人均平均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赡养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疾病、残疾、灾害等刚性支出导致生活所需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生活确实困难,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者救助和赡养。 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特殊的社会救助。 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到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态的影响,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暂时犯困、生活没有人员的,给予急需的社会救助。 遇到自然灾害时,向受灾者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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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社会救助方法。 积极迅速地发展服务类社会救济,形成物质+服务的救济方法。 探索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为家庭生活无法自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问、照顾服务。 加强专业社会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建立家庭和社会支持互联网。 完全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进行分类、差别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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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城乡统筹快速发展。 统筹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到十四五末,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逐渐缩小,实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一。 继续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事业,巩固和提高城镇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6条保障线。 对有制度保障但仍未陷入困境的城市困难人群,实行临时救助和各种社会资源援助两个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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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二、巩固基本生活救助)/S2 ) )。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规范化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且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者,根据申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分文件,或者根据每个家庭平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 ; 与政策有比较有效的联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缓退期政策,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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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穷人救助供养制度。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所涵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岁平时可以自理的特困人在生病住院期间无法生活  像这样,在认定阶段性生活不能自理的困者,由受委托的亲戚(或他人)进行临时照顾。 及时全额发放特别贫困者救助支援补助金,切实保障特别贫困者的基本生活。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者的照顾服务,严格实施信访制度,夯实照顾者责任,保障特困者日常生活。 加强县级特困者福利院建设和设施改造,到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者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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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完全急难型和支出型的临时救助审查认定方法。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实施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情况证明; 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审查认定手续办理。 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额不超过(含)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额0.5倍的,委托乡镇(街道)负责审查认定。 含0.5倍以上2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两倍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实务协调机构按照一致办法审查认定。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各级考核认定救助金额的权限,一个家庭(个人)临时救助的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总额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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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专业社会救助

(七)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保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 优化疾病应急救援制度,确保在遇到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钱。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保障贫困患者不受费用问题的影响。 挽救加强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制度、社会&ensp的制度联系,发挥制度保障力度,减轻困难群众就诊后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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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方法,分年级评定受援对象,分学期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免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特困救助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孤儿&ensp【无抚养子女的人,下同】学前教育的教育费; 对免除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规定不能在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班级)接受教育的616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教育。 要点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孤儿,免除其普通高中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将其纳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助学金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援助范围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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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为了加大对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待遇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贫困孤儿家庭、贫困群体等城市困难者的住房保障力度,多次并行实行实物发放和租赁补贴。 稳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分散供养贫困人口、贫困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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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健全就业救济制度。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 及时将相应的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就业救助范围,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各方面、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并根据规定执行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 继续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支持活动,帮助有就业意愿有困难的群众实现就业。 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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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健全灾民救助制度。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优化灾害救援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 完善自然灾害救助项目,结合实际工作,实际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统一做好应急救援、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灾害修复重建民居等工作。 分散援助受灾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特别贫困者、孤儿、残疾人等特别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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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迅速发展其他救助支持。 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面临的困难类型,及时给予相应的救助援助。 建立儿童日常监护、医疗康复、教育援助等关怀援助制度,加强孤儿、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艾滋病感染儿童、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关怀服务,落实村级儿童福利监督辅导员的服务费,保障履行职务的必要性。 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监护不足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实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金制度。 刑满释放的三名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业可投)、三名冒名顶替人员、冒名顶替、冒名顶替) )提供临时过渡安置救助。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上门、照顾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难员工救助。 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为失能特困者、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购买商业保险。 以身作则,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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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整的攻关社会救助

(十三)加强应急生活救助。 对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社会救助对象和外出务工人员暂时失业、无失业保险、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农民工,由发生急难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根据急难情况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及时报告急难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积极发现途径,建立健全快速反应、个案会商救急的业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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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强和改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 再属地管理大体上是各地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街头巡逻和中介处置、身份查询、领域监管等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为迷路、外出务工、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离家的暂时犯困的人提供救助。 对停留3个月以上、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或者救助管理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手续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各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执行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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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十五)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业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工作。 将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工作纳入公共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确定紧急情况下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简化审批流程,先行救助,无需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困难人群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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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六)迅速发展慈善事业。 鼓励通过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支持自愿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开展八桂慈善奖表彰活动,表彰我区慈善工作中事迹突出,影响广大个人、单位、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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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吸引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法,设立基层社会工作站,发挥社会事业服务机构和社会运营商在判断家庭经济状况、信访、诉求拆解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救助对象发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合等服务 落实《广西志愿服务条例》,促进社会救助行业志愿服务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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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办理服务的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服务。 所需经费从各级现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 政府完整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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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提高

(19 )健全分类动态管理制度。 各地要定期跟踪检查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情况的变化,形成社会救助对象进入、补助水平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对困人、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拥有劳动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在县二级,要定期对有困难的人群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人群尽快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切实实现动态管理下的保障救助救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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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建立完整的自主发现机制。 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发现工作中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难以继续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立完善的自主发现机制,建立12345、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行响应模型,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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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优化审查认证流程。 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社会救助考核认定权限的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改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资金发放、监管工作。 全面推进&ensp的一种受理、协同处理,由乡镇(街道)办理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可以不对无争议的申请救助家庭进行民主评议。 充分利用互联网+社会救助,杜绝不必要的纸质说明资料,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临时救助无纸化考核认定。 宣传社会救助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实现社会救助的部分事项在线进行、掌上进行、指尖进行,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部分事项申请、处理、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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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检查机制。 完善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检查平台,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统一聚集政府部门、集体组织等开展救助支持的各类新闻,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实时数据共享。 各地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囚犯管理、农机管理、渔政管理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及时向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平台提供相关数据,并由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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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保障措施

(23 )加强对组织的指导。 各地要加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就业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事业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社会救助事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将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各部门的绩效评价。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推行,积极培养和选择先进典型,进行先进学习,营造典型的良好氛围。  

“广西:关于改革完整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二十四)执行部门的责任。 民政部门牵头建设社会救助体系负统一责任,负责基本生活救助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特殊的社会救助; 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和物价波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保障。 自治区财政筹措困难的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资金录用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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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巩固社会救助的基础。 (/S2 ) )各地要加快县、乡、村三级联合建立社会救助工作互联网,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数量、人员组成等因素,采用劳务派遣等方法安排社会救助办理人员。 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作员,困难群众多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推进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咨询、公开公示、新闻统计以及困难群众的自主发现、救助申请、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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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侵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创新资金监管方法,加快建立涵盖网上业务、营运流程查询、风险自动预警等功能的新闻平台,通过网上监管和网上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可视化监控社会救助资金的全过程。 加强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依法追回骗取的社会救济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现实情况创新,让基层干部承担职责,落实三个划分的要求,保持公平性,履行职责,但对因客观原因产生错误并能及时纠正的经营者 / br// h// br//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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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苏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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