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36字,读完约2分钟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颁布了《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简称《办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全面提高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受灾群众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活动。 《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办法》提出,自然灾害救助大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等级管理、社会合作、群众自助。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指导责任制,负责属地管理、分级。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生活的人,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服装、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诉求。
《办法》提出,省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要制定适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和推进区域性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 市里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的优势、居民人口和分布等情况,在配置合理、规模适中的情况下,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另外,海南省要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新闻发言人队伍。 不同级别的灾害新闻发言人分别承担自然灾害统计、灾害风险调查、灾害监测预警、危险新闻等任务,协调受灾群众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办法》还建议,海南省应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和诱惑自然灾害频发、易发地区的农村居民自愿参保。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现有灾害对策,由人民政府给予居民适当的保险费补贴,为灾害救援队购买人身事故损害保险。 / br// h// br// h /
标题:“海南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地址:http://www.dtygdst.com/dfms/70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