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993字,读完约7分钟
最近发生的某亲子园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可以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不当对待孩子的情况屡屡发生,每次曝光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但是,始终禁止侵犯儿童的权利。 应该如何保护孩子,让每个孩子都被这个世界温柔对待? 事件发生后,记者采访了众多儿童保护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反思,并对未来我国的儿童保护工作提出了建议。 尊重和保障儿童的权利是儿童工作的基准线 壹基金儿童关怀快速发展部主任王凯是公益事业单位,灾后最关心从事农村地区和特殊儿童(自闭症、脑瘫等)的快速发展项目。 王凯认为,此次事件表面上是服务机构的管理问题,实质上是儿童权利保障问题。 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 )中,儿童权利概括为四个方面:生存权、受保护的权利、快速发展权和参与权。 1990年,中国签署《儿童权利公约》,成为签署国之一。 王凯认为,事件发生后,大家容易想到解决和预防的做法,如逮捕刑罚肇事者,安装更多摄像头等。 这些做法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产生底线问题,但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才是所有儿童工作的根本基准线。 用通俗的话说,我们每个和孩子打交道的人,都注意到我们面前的这个孩子,虽然年纪小,但是他/她有自己独立的意识、评价、价值观,有和我们大人完全平等的权利吗? 意识到这些后,会进一步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吗? 王凯说。 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快速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萍从事儿童保护和儿童权利倡导工作已有20多年。 在她看来,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一直是世界性的问题。 1979年,瑞典率先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对儿童的体罚。 这对实现无暴力的童年和确保儿童平等享有与成人相同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但是,我国已经在27年前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但李萍在就业中发现,家长、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一线儿童就业人员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实际知晓率不高,了解儿童权利基本概念的更少。 在采访中,李萍和王凯都呼吁根据政策的完整性和立法,在一线儿童工作者中积极开展和推进《儿童权利公约》的普及倡导工作。 在儿童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中,参与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经常被忽视的权利。 在采访中,王凯和国际救助儿童会战术快速发展监督、儿童权利管理负责人钱霄峰都应充分发挥儿童的参与权,对年龄较大、能够自主表达、主张的儿童,在有关他们切身利益的事件中积极采取意见、建议、参与 例如,在某个社区的儿童服务站,鼓励设立儿童就业委员会,由儿童自己参加服务站的活动日程并作出决定等。 与成年人为权利主体相比,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 诺森卡拉认为,由于儿童身心迅速发展的优势,低龄儿童没有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儿童的监护人既有义务帮助和帮助儿童实现权利,也有权利。 也就是说,家长有权通过透明的新闻反馈机制监督儿童服务机构尊重和保护儿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供信息,督促他们处理问题。 提倡禁止一切形式对儿童的体罚 有人认为事件发生后,儿童工作者在繁杂的日常工作中如何正确管教,稳定情绪是很重要的。 对此,钱霄峰认为,应该从两个维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必须多次禁止一切形式对儿童的体罚。 有些父母和老师可能认为孩子淘气、不遵守规则、轻敲屁股是管教,不是体罚,但如何评价这种不正当的管教行为是对孩子的体罚呢 只有一个标准认为,对儿童真正杜绝体罚,也就是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 只有包括家长和教师在内的所有儿童工作者都承认对儿童的零体罚,同样恶劣的事情才有可能根绝。 建立对儿童零体罚的支持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诺森堡还认为,对家长、教师等一线儿童工作人员的心理支持和指导进行比较非常必要。 如何通过专业指导,支持儿童工作者在尊重儿童权利的基础上,用正向教育方法管教儿童,并比较有效地缓解自己的情绪和压力,这是很重要的。 一线儿童工作者必须具备专业能力素养 李萍认为,孩子的工作是专业性非常高的工作行业。 在年共同起草《儿童公益组织行为规范指南》的基础上,今年,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快速发展中心与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市合作者社会工作快速发展中心共同草拟了《一线儿童从业能力素养和行为规范指南》,11月22日, 对儿童相关公益机构一线工作人员和其他与儿童直接接触的一线儿童工作人员提出更规范的行为要求,呼吁对一线儿童工作人员开展持续的职业素养培训。 根据《一线儿童工作者行为规范指南》,一线儿童工作者,特别是为社区儿童之家服务的工作者、儿童社会工作者等,要比较有效地开展儿童工作,保障服务质量,积极妥善地解决服务中的突发情况, 遵从非歧视,从根本上讲,始终考虑儿童的最大好处,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快速发展,尊重和倾听儿童意见,是一线儿童员工的四个基本行为准则。 要依法追究侵犯儿童权利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司法保障是儿童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采访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表示,在发生对儿童的不正当待遇后,应考虑追究三项法律责任。 首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张雪梅表示,年《刑法修正案九》积极应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虐待儿童问题,在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后,增设被监护、照顾者虐待罪,扩大虐待主体范围,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照顾责任的人或机构纳入主体范围, 规定对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照顾责任的人受到虐待的修正案9还规定,本罪与其他罪竞争时,应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追究行政责任。 张雪梅认为,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虐待儿童现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虐待儿童、随意殴打儿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拘留等治安处罚。 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规定,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幼儿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书,侵害儿童权利给儿童造成身体和心理损害的,监护人也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儿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认为,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在专业儿童抚养照料机构的妥善管理方面缺乏机制。 儿童保护涉及家庭、学校等多个方面,不当对待儿童需要采取事前预防和事后应急解决等多种步骤,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 少年军认为,完善儿童保护体系和制度应把儿童保护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其中,儿童抚养和照顾机构的资质和素养、机构管理规范、对工作人员的能力素养培训和支持可归纳为事前的预防体系,一旦发生侵害儿童权利的情况,应立即开始解决程序, 认为要妥善解决,对侵权者依法给予处罚,特别要强调严重侵害,并将儿童权利与儿童保护的相关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等一线儿童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在入职前和在职期间开展持续培训 少年军还建议,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不同职能部门,以儿童保护和福利快速发展为首要职能的政府部门,统一牵头推进儿童权利保护工作。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采访中的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儿童的权利和福利的迅速发展,形成全社会尊重儿童权利、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使所有儿童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陈吟)。
标题:“树立系统的儿童保护制度 维护儿童权利”
地址:http://www.dtygdst.com/dfms/7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