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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保护网购这个新业态,还要确保网购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越来越多的努力 据我司报道,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食品药品监督总局近期共抽查蜂产品、淀粉及淀粉产品、糖、酒类、水产产品等5种食品447批样品。 不合格的产品被勒令退换,但有一个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观察。 那就是问题食品大多通过网络渠道销售 目前,网购已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习惯 数据显示,中国网络销售食品总额每年达到数千亿元规模 以第三方信息平台为首的网络食品经营新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为食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渠道,带来了无限的活力和活力,但也存在着质量、安全乃至信用风险,给监管带来了挑战 这次的抽检结果再次说明了这些情况 其实,食品监管部门早就在观察它们了 新《食品安全法》参照实体市场的市场准入型监管模式,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照搬在线监管模式,实名登记和审查生产者相关证件照,还不足以比较有效地改善当前网络食品的安全现状 事实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存在严重的新闻不对称,强调价格新闻,但食品质量新闻供给不足 这种不足既包括食品质量新闻数量不足,也包括食品质量新闻可信度不高 经营者自身提供的质量新闻,首要问题是信誉度不高,第三方和政府机构提供的相关质量监控数据表明数量匮乏 在这样的环境中,客户判断质量,要么是依靠产品的人气来推测,要么是依靠体验后的反馈 这给网络销售食品留下了安全隐患 / h// h// h// h// h /这对网络导演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监管的本质是对市场的补充,不是替代,真正了解市场的不是监管部门,而是市场主体本身 因为这个监管部门必须积极与公司合作,让互联网平台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 例如,挖掘客户质量投诉新闻形成问题食品大数据,据此掌握问题分布规律和原因,提高监管的对比性和针对性,实施平台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平台加强监管, 另外,利用网络交易和支付新闻记录的特点,形成食品全链记录、可追溯、可查询的体系 再者,通过口碑评价功能形成互动的风险沟通模式,促进优胜劣势的市场机制等 平台提供者除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要求用户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等5项义务外,还公布了用户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说明,公布了用户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新闻和数据 要加强对入网经营者的管理,发现入网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严重的要及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 网络+时代,食品安全的监督主体,必须在市场准入式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基于食品质量的监管,调动大量资源,共同建设安全、有序、良性互动的市场 不仅要保护网购这个新业态,还要确保网购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越来越多的努力

标题:“不要让互联网成为食品安全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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