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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编辑将向大家讲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互利性社会组织的不同。
1 .目的不同。 有学者认为,结社权所体现的其实是宪法对集体利益的肯定,是对人们之间以互利为目的组成团体的权利的尊重,单纯的私人利益目的或单纯的公益目的不足以形成结社愿望。 但是,如果缺乏互利的要素,可以断言任何结社都是盲目的、不合理的。 从理性人的角度对结社进行上述评价并无不妥,但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公益为目标进行追求,通常没有成员。 即使是有成员的社会公益组织,其成员通常也不享有组织提供的服务特权。 互利性社会组织以成员的利益为目标而追求,其成员是该组织的设立者、组织事务的决定者,也是组织产品和服务的顾客。 当然,利益目标的不同并不排除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给予成员一定的象征性利益,也不排除互利性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寻求不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但与其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为社会公益服务
2.开放性不同。 一般来说,互利性社会组织是由共同的身份地位、优势诉求、兴趣爱好的群体构成的群体,具有封闭性。 在成立和成员资格取得方面,互利性社会组织的成员是特定的群体,其成员资格受到职业、有趣的兴趣、领域等的限制; 公益性社会组织往往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参加组织的设立,使用社区型组织形式的公益组织,其成员资格通常不受任何限制。 不仅如此,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机构也对社会人士开放。 因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具有开放性。
3.资产的分配和处置不同。 一般来说,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互利性社会组织不能以营利为首要目的,也不能像营利性组织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组织的利益。 但是,终止时是否可以向成员分配资产并不相同。 互惠性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于会费(日本为了与企业股东的股份和出资相区别,称为基金和社会捐赠),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比较有限,因此组织解散后,财产将在成员之间分配,或者由成员大会决定处分,国家有 公益性社会组织由于其财产来源除会费(适用于社团式公益性社会组织)外,越来越多的来源于社会募捐、政府资助,且享有较高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其财产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质。 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通常在解散时,交给其他目的相近的公共团体或国库,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4.自治程度不同。 由于互利性社会组织的优点范围主要涉及组织成员的利益,各国立法对其的干预较少,这类组织的治理主要依靠内部治理结构、自律机制来实现。 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具有政府性和社会性,享受较高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涉及较高的社会公益,国家在其组织和行为方面有较多的干预和监管,其自治程度明显偏低。
5.组织变动的路径不同。 公益性社会组织一旦成立,必须为公益目标服务,即使存续有严重障碍,也不能转化为营利性组织和互利性社会组织。 互利性社会组织可以转变为营利性组织或公益性社会组织。
标题:“公益性社会组织与互益性社会组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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