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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9日电据人事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报道,近日,人事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意见),简化档案制卡和贫困劳动者

资料图:市民正在就法律援助进行咨询。 谷华摄

意见指出,必须牢固建立仲裁法律援助合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完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合作工作的机制,切实加强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院要逐一发挥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特点,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仲裁院可以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登录法律服务网等方式引诱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有困难的工作人员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地点、法律援助申请资料、业务流程等新闻。

“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事务所,或者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当地仲裁院设立的法律援助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 财政部门应当完全调整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事务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助金标准,及时支付。

“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根据 意见,应扩大仲裁的法律援助范围。 在法律援助对象方面,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供给情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诉求等因素,推进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是农民工、工伤劳动者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另外,对于法律援助的一些事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劳动报酬支付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的赋予等几个事项,在有条件的地方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与劳动保障相关的一些事项作为法律援助补充的一部分事项 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事务所的,事务所可以协助仲裁院开展宣传法律知识、释法等活动,呼吁劳动者依法维护权利。

“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认为必须规范调整仲裁法的援助程序的意见。 加强调解仲裁法援助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援助工作的机制。

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时,对上门咨询,办公室接待人员登记受援者的基本新闻和联系方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者的法律需求,咨询的若干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咨询的若干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 咨询一些事项不是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人应当咨询的部门或者途径。

“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意见强调健全平民服务机制。 开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积分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当天受理,当天交付。 对紧急情况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意见指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列为民办实事名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表达的协调与实务的对接,形成实务协作力度。

“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并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业务新闻通报机制,定期交流业务情况,总结宣传经验方法,共同研究处理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服务质量、事业绩效、规范化建设等的指导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样化的玩耍依法有序参与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标题:“三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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