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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受权发布)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完整决定(/h/) )的全国人大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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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很高的票数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决策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实施》之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要措施。
根据 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将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制度的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实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理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快速发展的好处,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为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迅速发展适合香港现实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作出了决定。
决策共有9条。
要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要全面准确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明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设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实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负责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部分议员的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等。 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工人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团体香港成员相关代表界等5个界别共计1500名委员组成。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接受选举委员会188名以上委员的联合提名,并且在上述5个界别中,各界别参加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 选举委员会以每人一票的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得到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支持。
根据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90人,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3种方法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编制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手续》。
根据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编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有序地管理相关选举活动。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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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关于完整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策<br><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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